济政办发〔2017〕5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许可,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批职责;
2.取消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审核职责;
3.取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核、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核的职责;
4.取消出版机构选题的审核和上报、出版物进出口备案管理和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审核职责;
5.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将电影放映单位建立与撤并的有关审核报批职责下放至县区电影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1.划入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乙种)审批职责;
2.承接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职责;
3.划入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职责;
4.划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职责;
5.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人才队伍建设。
6.管理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行政审批和“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加强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
3.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或参与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推动各艺术门类发展;负责或参与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四)负责或参与组织推进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负责或参与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五)指导、管理全市公共文化事业;指导全市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或参与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协调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人才队伍建设。
(七)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负责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新闻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以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监管工作;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经营许可证管理。
(九)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负责网络游戏服务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有线电视台(网)的建立、撤并和频率频道变更的审核与报批。
(十一)负责全市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省内报刊社驻济记者站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印刷、发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管理工作;负责新建印刷、出版物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申报和年检工作。
(十四)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十五)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参与对外文化宣传和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活动。
(十六)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及与文物相关的公益活动。
(十七)管理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4个职能处室和市文物局、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新闻发布、督查督办、信访维稳、应急管理、后勤保障、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协调、指导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党风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参与起草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体制机制改革发展工作;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落实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制度;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监督行政审批行为和相关业务处室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指导县区文化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局系统的统战工作;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拟订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统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经费;负责组织局机关预、决算编制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指导全市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及基础文化设施建设。
(五)艺术处。
参与拟订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艺术创作、生产和研究,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风格的文艺团体;组织、协调全市性专业艺术比赛、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协调全市性非营业性文艺演出及美术展览;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工作。
(六)公共文化处。
参与拟订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指导全市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发展;指导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协调全市性重大公共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和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文化中心建设。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负责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研究、传承培训等工作;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传承人的评审,承办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申报工作;负责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实施优秀民族及本土文化遗产传承、开发和普及工作;承担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文化市场管理处。
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对文化领域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实施审批备案事项的换证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网络游戏服务和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监管工作。
(九)文化产业处。
参与制定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基地与项目建设,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协调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统计工作;参与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运行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的规划发展、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的认定推荐等工作。
(十)广电行业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广播电视台(站、网)建立与撤并和频率频道名称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负责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的频率、频道、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变更的审核与报批;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有关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与撤并的审核工作;承担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承担电视剧制作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承担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承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承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乙种)和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及监管工作。
(十一)电影管理处。
参与拟订全市电影事业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电影放映单位建立、年检和变更信息的备案工作;指导、监管全市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指导电影档案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参与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对从事电影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二)新闻出版管理处。
负责全市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印刷、发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建印刷、出版物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申报和年检工作;负责全市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省内报刊社驻济记者站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出版发行和印刷行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印刷发行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十三)版权处。
负责全市著作权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承担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审核工作;推进版权产业发展,负责开展全市版权示范和公共服务工作;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社区书屋、农家书屋工程。
(十四)对外文化联络处。
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参与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参与对外文化宣传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团组的审核及申报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活动。
市文物局(副局级)。
负责全市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负责文物有关行政审核审批工作;组织管理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参与修订、拟订地方性文物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审查、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负责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及各级文保单位“四有”工作;指导直属文物、博物馆单位业务工作及各县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1.文物综合处。
参与文物立法计划、文物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修订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申报和监督工作;指导、监督、组织全市文博系统安全保卫和文物安全检查工作;负责文物法律法规和文物、博物馆行业宣传工作;承担其他综合性文物工作。
2.文物保护处。
负责组织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管理文物保护修缮工程;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资源调查,负责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指导直属文物、博物馆单位业务及各县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审查、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定行政编制74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6名,市文物局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1名(正处级),处长(主任)17名、副处长(副主任)17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分职责分工
(一)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的学校周边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学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指导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教育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安全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员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监督、检查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校联系机制建设等。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校园及周边具有肇事祸倾向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市司法局帮助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负责对本市服刑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游戏机室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校园及周边食品店、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以属地管理为主,督导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城管执法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店外经营、乱搭乱建及无证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加强对学校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学校周边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学校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进行监督指导。市质监局负责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校舍安全使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监测管理,督促校舍安全隐患治理。
(三)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及时予以维修、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市教育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市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单位的名称牌,户外街面的广告、商店牌匾、橱窗,商品的商标、包装、说明及商店内的社会用字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印刷企业的社会用字和电影、电视的社会用字。市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涉及地名的社会用字。
(四)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4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四)完善市和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事权划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附件
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规格等事项的通知》(济编发〔2017〕6号),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级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划入文物行政执法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全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集中行使文化产业、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起草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行使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文物经营、网络文化经营及其他文化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权。
(四)行使视频点播、网络视听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电影放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擅自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行政强制权。
(五)行使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及其他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封或扣压涉嫌违法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相关物品。
(六)行使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治理和重大执法行动;受理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八)指导县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业务;统一规范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依据、程序和标准。
(九)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负责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十)综合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十一)履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5个职能处室,均为正处级。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负责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
(二)法制监督处。
起草本市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统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标准,规范执法文书的使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提出纠正或处理建议;负责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三)执法一处。
负责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文物经营、网络文化经营及其他文化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职责等具体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文化产业、文物保护与经营方面的专项治理和重大执法活动;指导县区文化产业、文物保护与经营方面的具体执法业务;负责查处全市范围内文物违法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文物犯罪工作。
(四)执法二处。
负责视频点播、网络视听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电影放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职责等具体执法工作;负责查处擅自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等;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方面的专项治理和重大活动;指导县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方面的具体执法业务。
(五)执法三处(加挂“扫黄打非”工作处牌子)。
负责全市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及其他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职责等具体执法工作;负责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职责等具体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新闻出版、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管理方面的专项治理和重大执法活动;指导县区新闻出版、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管理方面的具体执法业务;综合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负责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定行政编制23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处长(主任)5名、副处长(副主任)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编制3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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