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4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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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农业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济南市农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农机修理工行业准入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农机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责。

3.取消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的登记备案职责。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年审的职责。

2.承接进口种用水生动物免税审核的职责。

3.承接农村大型沼气工程设计方案核准的职责。

4.管理市畜牧兽医局。

(三)划出的职责。

将组织协调全市农民体育工作职责划出,具体工作由相应行业协会承担。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全市农业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2.加强农业保险工作。

3.加强农业产业化工作,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加强农高区管理工作。

5.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涉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负责农业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承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责任。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组织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农产品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家庭农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

(四)承担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承担市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信息;负责拟订农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负责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负责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八)负责农业信息工作。负责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有关农业、农机、渔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九)承担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工作。拟订全市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全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和“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负责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负责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农业建设规划;负责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承担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二)负责农业高新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进区项目的立项、选址定点、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园区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负责驻区企业、单位的协调、评价、考核服务工作;负责高新园区内科技项目的筛选、论证和申报以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农业方面外资、项目的引进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承担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管理责任。负责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农用航空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方向及措施;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工程开发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机跨区作业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机管理、安全监理、修配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及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工作;承担扶持农业机械发展财政补贴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十五)承担渔业发展和渔业管理责任。拟订全市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渔业产品质量、生产安全和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渔业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及成果应用推广;指导渔业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引导全市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负责指导水产苗种管理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渔政管理工作和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研究拟订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工作;负责扶贫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

(十七)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承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有关事宜;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提出对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十八)负责全市畜牧兽医行业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5个职能处室和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后勤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调查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普法宣传教育;负责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相关工作;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牵头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承担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农业系统表彰奖励和农业劳动模范的推荐管理工作;参与引进农业国外智力的有关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提出农业结构调整建议,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的有关工作;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参与拟订都市型农业发展规划。

(五)财务审计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提出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负责管理农业专项资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机关并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农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六)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

拟订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并承担指导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牵头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指导协调其运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及相关信访工作;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负责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

(七)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挂对外合作处牌子)。

提出全市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建议,指导协调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农业信息化工作;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协调组织农产品展览、展销工作;负责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参与拟订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农业方面外资、项目的引进和管理;负责农业涉外安全保密工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拟订农业地方标准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科技处(挂高新技术处牌子)。

拟订全市农业科研、培训、技术推广、高新园区的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承担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知识产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

负责农业高新园区内科技项目的筛选、论证和申报以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园区管理处。

负责组织编制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进区项目的立项、选址定点、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园区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负责驻区企业、单位的协调、评价、考核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指导蔬菜产业结构调整和全市蔬菜标准园区建设。

(十一)种植业管理处(挂农业保险处牌子)。

拟订种植业发展规划、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农产品基地建设,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承办农作物各类补贴的有关工作;调度和发布农情信息;指导家庭农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农业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参与拟订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十二)生态农业处(挂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处牌子)。

拟订全市生态农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农业环境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拟订耕地保护与改良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指导发展节水农业;协调、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建设;组织协调全市“四荒”资源开发工作。

(十三)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农用航空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提出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方向及措施;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工程开发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机跨区作业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机管理、安全监理、修配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及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工作;承担农机抗灾、救灾及扶持农业机械发展财政补贴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承担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有关工作;负责农机化统计工作。

(十四)市渔业管理办公室(挂渔政监督管理处牌子)。

拟订全市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全市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渔业科研及技术推广工作;指导水产苗种管理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渔业产品质量、生产安全和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渔政管理工作,指导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业统计工作。

(十五)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情况调度与分析;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组织实施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证、监管工作;承担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的有关工作。承担农垦有关工作。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副局级)。

组织拟订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工作;负责扶贫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监督检查扶贫资金使用。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核定行政编制90名(含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22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农艺师1名(副局级),总经济师1名(副局级),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1名(正处级),处长(主任)16名、副处长(副主任)17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食用水产品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水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与市农业部门、市林业和城乡绿化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关于芽菜蔬菜(指利用植物种子或其他营养贮藏器官,以水为培养基,直接培植出可供食用的芽苗、球茎、幼茎、嫩芽或幼梢的蔬菜)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豆芽等芽菜蔬菜培植行为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规模化加工的芽菜类蔬菜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单位自制芽菜类蔬菜的质量监管,对餐饮服务单位购进的芽菜类蔬菜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农药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质监局负责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或违反农药广告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药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配合市工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与市工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工商局会同市农业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与市农业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关于船舶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渔船安全监管,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城乡交通运输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市体育局负责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在城乡交通运输部门对船舶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船舶建造质量的安全监管。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相关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直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六)关于水域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市管水库水域安全监管。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市辖内河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直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市农业局负责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城乡交通运输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七)关于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全市林业、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及其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无毒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已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地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八)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城乡绿化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城市建设方面(含园林建设管理及燃气、供热行业)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发改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制定;提出全市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制定。市规划局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城市规划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城管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城市管理环卫保洁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农业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商务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九)关于湿地保护和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加强河道、溪滩、湖泊等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泉水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全市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沙洲、滩地的保护和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国家级、省级湿地建设项目的审报。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湿地水质的监测,依法查处各类对湿地造成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市农业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参与湿地保护区的外来物种监测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发展湿地生态农业。

(十)关于全市防沙治沙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沙化区域生态建设的配套水源工程建设。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市农业局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环保局负责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济南黄河河务局协助黄河滩涂沙化区域生态建设及保护。

(十一)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市农业局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监督实施。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十二)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管理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

(十三)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

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道路公共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处理物资运输任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紧急调度,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疫区,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县区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等事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落实对伤员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及监督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区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十四)关于市区餐厨废弃物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城管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指导和监管各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负责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报送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签约及收运情况;负责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市质监局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生物柴油产量及去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各部门依职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列为量化分级管理和信用评价内容,将新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城管部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公安局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用于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物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涉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农业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家畜行为;对生猪宰杀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进行监管。市环保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利用、处理过程的环境监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监管餐饮行业,引导餐饮企业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政府许可的合法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市教育局监督学校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按规定交由经政府许可的合法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标准。市质监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生物柴油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关于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十六)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农业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在我市脱贫攻坚期间,市有关扶贫开发工作职能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农业局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涉及扶贫开发工作的22名行政编制和市扶贫开发办公室1名主任(副局级)、1名副主任(正处级)领导职数及10名事业编制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使用。

(二)暂保留事业编制3名、工勤编制4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三)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四)完善市和县区农业工作事权划分。市农业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农业工作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五)根据济厅字〔2017〕27号文件精神,市畜牧兽医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调整为市农业局管理。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济南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附件

济南市畜牧兽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规格等事项的通知》(济编发〔2017〕6号),济南市畜牧兽医局为市农业局所属副局级事业单位。

一、职能转变

增加的职责。

划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的设置规划,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畜牧兽医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畜牧兽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畜牧兽医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负责全市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建设;负责畜禽良种的资源保护开发、繁育推广、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扶持涉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三)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全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六)承担全市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市草场监督管理、草种管理、草场征占用审核。

(七)组织制定全市畜牧兽医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牧兽医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指导全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的设置规划,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农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兽医局设6个职能处室,均为正处级。

(一)办公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畜牧兽医事业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及相关统计、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畜牧业建设项目的汇总、上报和计划下达;依法指导、扶持涉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二)畜牧科技处(挂市奶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畜牧业生产发展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建设;按规定负责畜禽养殖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负责种畜禽管理工作,指导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负责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与服务;组织、指导畜牧兽医行业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奶业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奶源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和奶畜养殖管理;负责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三)动物卫生防疫处。

拟订动物防疫、检疫的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拟订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规定负责动物防疫、检疫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四)兽药处。

拟订兽药、兽医器械管理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兽药、兽医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兽药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五)饲料处。

拟订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及草场保护、建设的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草场和草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饲草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牧草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

(六)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拟订畜禽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对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承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畜牧兽医局核定事业编制34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总畜牧师1名(正处级),总兽医师1名(正处级),处长(主任)6名,副处长(副主任)6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事业编制总量中暂保留工勤编制3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完善市和县区畜牧兽医工作事权划分。市畜牧兽医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畜牧兽医工作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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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济南市, 济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