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5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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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济南市部分机构调整的批复》(鲁编〔2017〕10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设立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

2.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将原市市政公用局供热、燃气行政管理职责,原市城市园林局公园管理、名泉泉池保护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

2.将市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

3.增加商品房现售备案职责。

4.增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

5.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综合协调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3.加强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责任。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统筹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指导检查各县区新型城镇化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园林、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

(六)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含燃气、供热、园林、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九)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提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预算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工作;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负责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指导各县区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园林、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名泉泉池保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委设17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安全、保密、督查、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后勤管理服务、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以及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政策,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参与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负责指导全市本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组织拟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各专业规划;组织拟订城乡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综合调研工作;承担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项目投资预算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征缴管理工作;负责市城乡建设委监管资金的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六)城镇化办公室。

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并督促实施;指导各县区新型城镇化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负责新型城镇化动态监测及数据分析、统计和整理;承担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参与拟订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及试点示范;负责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新建建筑节能认可监督管理。

(八)勘察设计处。

参与拟订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资质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评选。

(九)城市建设处。

参与编制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项目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园林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参与拟订燃气、供热公用事业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园林、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和相应注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小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公用事业、园林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村镇建设处。

参与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编制村庄和小城镇发展规划、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市级重点镇建设;指导公共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工作。

(十一)工程建设管理处(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

(十二)建筑业管理处。

参与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建筑市场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和相应注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综合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指导协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清理拖欠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工作;监督管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收缴与拨付工作;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负责建筑业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三)质量安全管理处。

参与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招投标监管处。

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园林、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园林、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社会投资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园林、轨道交通工程合同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园林、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十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参与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建设与管理,以及新建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建设条件建议;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行业数据统计工作。

(十六)建设扬尘治理督查处。

参与拟订全市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扬尘防治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督查机制;组织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承担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相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建设委核定行政编制109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5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已任命人员保留副局级,新任命人员按正处级配备),处长(主任)18名,副处长(副主任)20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城区生活废弃物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建筑施工工地的生活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公园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生活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区生活废弃物的收集、中转、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区域、开放式小区的生活废弃物收运、处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监督管理公共绿地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二)关于建筑工程批后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情况进行核验,负责组织开展竣工规划核实。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后至封顶阶段主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未按审批建设行为提供相关资料。

(三)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的学校周边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学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指导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教育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安全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员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监督、检查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校联系机制建设等。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校园及周边具有肇事祸倾向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市司法局帮助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负责对本市服刑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游戏机室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校园及周边食品店、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以属地管理为主,督导所在办事处和区城管执法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店外经营、乱搭乱建及无证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加强对学校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学校周边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学校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进行监督指导。市质监局负责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校舍安全使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监测管理,督促校舍安全隐患治理。

(四)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城乡绿化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城市建设方面(含园林建设管理及燃气、供热行业)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发改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制定;提出全市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制定。市规划局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城市规划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城管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城市管理环卫保洁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农业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商务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五)关于单建人防工程批后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单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质量监督;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规划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六)关于水域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市管水库水域安全监管。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市辖内河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直有关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市农业局负责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城乡交通运输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七)关于湿地保护和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加强河道、溪滩、湖泊等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泉水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全市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沙洲、滩地的保护和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国家级、省级湿地建设项目的审报。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湿地水质的监测,依法查处各类对湿地造成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市农业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参与湿地保护区的外来物种监测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发展湿地生态农业。

(八)关于物业服务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以及套取、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进行行政处罚。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受理物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得不到及时维修行为的投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发改委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九)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生态公益林的动态监测、调查统计、规划和保护;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园林植物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关于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全市林业、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及其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无毒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已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地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十一)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事业编制5名、工勤编制10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市城管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市城管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市城管执法局查处。

(四)完善市和县区城乡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市城乡建设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城乡建设管理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1.济南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济南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附件1

济南市公用事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济编发﹝2017﹞34号),设立济南市公用事业局,为市城乡建设委所属副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公用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参与拟订城市燃气、供热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受委托负责燃气、供热行业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以法定方式选择燃气、供热行业的特许经营者。

(四)参与拟订燃气、供热行业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供热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燃气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六)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协调热电联产、行业协作。

(七)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协调工作。

(八)承办市城乡建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应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行业发展处。

参与拟订燃气、供热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燃气、供热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及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燃气、供热行业统计工作;负责供热、燃气管道入廊协调工作;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协调工作。

(三)燃气管理处。

参与拟订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燃气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拟订有关工作;参与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对燃气特许经营者的监管;负责燃气相关许可的监督管理。

(四)供热管理处。

参与拟订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供热行业建设管理和标准化工作;负责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热电联产及行业协作;参与集中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授予,负责对供热特许经营者监管;参与供热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拟订相关工作;负责供热相关许可的监督管理。

(五)安全监察处。

负责拟订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目标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参与或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拟订相关应急预案;负责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服务质量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供热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供热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燃气、供热企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承办有关对外服务相关事项的查处、督办、意见反馈、用户回访等工作;负责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公用事业局核定事业编制33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处长6名(正处级)、副处长6名(副处级)。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2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济编发﹝2017﹞34号),设立济南市园林管理局,为市城乡建设委所属副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园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城市园林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参与拟订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属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拟订城市园林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实施《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负责名泉泉池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

(五)承办市城乡建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应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指导协调市属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建设及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协调市属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展文化游园活动,核准节假日及重大游园活动方案。

(二)风景园林管理处。

参与拟订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拟订市属城市公园园容绿化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实施《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的具体工作,负责名泉泉池保护工作。

(三)服务质量管理处。

拟订市属公园、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市属公园、风景名胜区提升服务质量;承办相关服务事项的督办、意见反馈、用户回访等工作;负责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园林管理局核定事业编制1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1名(正处级),处长3名(正处级)、副处长3名(副处级)。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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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济南市, 济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