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4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审查;取消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取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审查;取消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2.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
4.取消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5.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省政府下放的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2.依法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3.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4.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除外)资质认可,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指导、监督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3.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照职责分工,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三)承担市属工矿(煤矿除外)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工矿(煤矿除外)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体系建设。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除外)的资质认可,并加强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十一)依法履行全市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的行政监督职责。
(十二)依法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监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宣传教育处牌子)。
负责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照职责分工,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起草我市工矿(煤矿除外)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程;负责安全生产和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重大政策研究和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和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本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科技信息化处。
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工作;承担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承担发布预警信息的具体工作。
(四)综合监督管理处。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综合协调工作;联系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起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重要文件、报告。
(五)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煤矿除外)、石油(炼化、油气管道除外)、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负责依法对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评估相关行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承担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煤矿除外)调查处理意见的备案工作,监督检查事故结案批复后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六)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建筑、铁路、邮政、通信、水利、林业、旅游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依法对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评估相关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承担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备案工作,监督检查事故结案批复后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三处。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评估相关行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依法对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承担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备案工作,监督检查事故结案批复后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八)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除外)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监局核定行政编制53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长(主任)8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烟花爆竹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道路、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根据职责分工,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情况,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除外)资质认可,并加强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依法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有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依据职责分工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进行处罚;负责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进行处罚。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会同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对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医疗救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受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依法作出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人群健康促进工作;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负责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诊断争议进行鉴定;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处罚;依据职责分工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进行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负责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关于农药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对生产领域的农药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农药广告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药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备案;负责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备案。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给予处罚。市公安局负责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负责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负责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给予处罚。
(六)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市环保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矿井提出关闭意见,并负责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七)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生产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设、使用、维护监控平台,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公安交通管理、安监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公安局负责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范围,并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八)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依法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的学校周边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学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指导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教育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安全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员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监督、检查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校联系机制建设等。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校园及周边具有肇事祸倾向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市司法局帮助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负责对本市服刑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游戏机室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单位和个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校园及周边食品店、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以属地管理为主,督导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城管执法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店外经营、乱搭乱建及无证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加强对学校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学校周边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学校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质监局负责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校舍安全使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监测管理,督促校舍安全隐患治理。
(九)关于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并依法参与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城乡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城乡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转移等车管业务;根据教育部门推送的校车许可书面申请材料,研究提出回复意见。会同城乡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校车运行路线,审查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核发校车标牌;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按照职责督导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处理违法事故;配合城乡交通运输部门推动校车运营企业建立校车运行信息化监控平台建设。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督导从事校车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城市公交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据职责对参与校车营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城市公交企业资质进行审核;负责校车运营线路中国道、省道公路的维护保养和相关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十)关于油气管道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市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县区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由同级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安监部门对同级油气管道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发改、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工作。
(十一)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安监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编制4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完善市和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市安监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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