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4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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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201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化解行政矛盾纠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把握问题导向,将行政应诉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履行答辩举证义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未按法定程序和期限提交相关材料造成不利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认真参与庭审。行政机关出庭人员要提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参与庭审活动;要遵守法庭纪律,言语文明,举止得当,并按照法庭规则要求着正装参加应诉活动,自觉维护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配合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并依法签收,同时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被诉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生效文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败诉情况。

(四)明晰行政应诉责任。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权责一致,实行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负责制。按照“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责任主体,承担应诉主体责任。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对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行政案件,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案件承办单位。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严格按照我市行政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落实应诉责任主体。应诉承办单位中,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关业务工作机构负责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相关应诉材料的提供和整理,并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共同应诉。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行政应诉案卷材料立卷归档,并定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五)积极落实负责人出庭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规定履行出庭责任,对本机关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事件、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分管被诉行为的业务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

(六)规范委托代理行为。被诉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1人为被诉行政机关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公职律师以外的律师出庭应诉。

(七)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应诉工作倒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效预防行政争议发生。

(八)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推进复议立案标准化,完善行政复议网上受理平台,探索在镇(街道)设立专兼职复议联络员,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进案件审理标准化,严格落实立审分离、调查与决定分离、公开审理、集体研究等制度,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推行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推进复议决定标准化,倡导说理性复议决定;推进复议保障标准化,落实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审理室、听证室、接待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及相关装备,并将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推进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省行政复议应诉管理平台,实现立案登记电子化、案件审理网络化、文件传输无纸化、数据统计实时化、案件监督全程化、办案审批移动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积极推动行政应诉工作,着力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同时,要按规定报告行政诉讼败诉个案,及时总结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二)强化监督考核。要合理确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不对行政应诉案件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进行单纯考核,不硬性设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应诉工作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抓好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推进行政应诉队伍职业化进程,为行政应诉岗位优先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法学教育背景或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承担行政应诉业务培训职责,优先保障专职行政应诉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两次的业务培训。要创造必要条件,为行政应诉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便利。要将行政应诉办案和行政复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用车纳入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统一调度、保障,给予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一定的办案、出庭应诉误餐补助。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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