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4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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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转移的职责。

将配合承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信访稳定等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将审批职工工资总额的预算职责,授权给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的企业行使;将核准年度投资计划等部分股东会职权,授权给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的企业行使。

(二)加强的职责。

1.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

2.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的监测,强化国有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

3.加强指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责。

4.加强市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指导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和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负责拟订优化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市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及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四)负责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承担改建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

(五)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推进市属企业公司制、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担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六)制定、修改所监管企业章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依法对属于股东会职权的事项进行审批或作出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或审核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增减资本金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七)指导市属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法律规定和出资比例委派董事、监事;代表市政府派出监事会,承担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外派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和考核;负责市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督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九)制定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意见;指导市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

(十)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市属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十一)负责完善市属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13个职能处室和企业离退休干部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应急值班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后勤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重要政策调研计划;牵头推进本部门职能转变工作;负责委机关法律事务、市属企业法治建设工作;承担制定、修改企业章程有关工作;承担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牵头拟订教育培训计划。

(四)规划发展处。

研究拟订市属企业发展规划,提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企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有关工作;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拟订市属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对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核监督,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五)考核分配处。

负责拟订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承担所监管企业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提出负责人薪酬及奖惩建议;推进市属企业中长期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指导市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负责所监管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审批有关工作;指导市属企业职工安置及权益保障有关工作;负责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制度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

(六)财务监督处。

负责拟订市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对监管企业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承担所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推动市属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和市属企业运营质量评价工作;负责市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拟订市属企业审计监督制度,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七)产权管理处。

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承担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市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审核市属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等事项;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负责国有资本收益有关工作。

(八)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指导推进市属企业公司制、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担改建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拟订或审核监管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资、上市等方案;研究拟订市属企业资本运营指导意见;负责审核监管企业重大资本运营方案,对需由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担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挂稽查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市属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股东意见表达机制和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机制;组织审议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提出意见;提出外部董事、外派监事选任和委派建议,建立评价和问责制度,承担相关考核工作;承担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外派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工作,提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调整人选建议;提出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方案;负责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有关工作;负责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市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十一)党建与统战工作处。

牵头落实委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承担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有关工作;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指导企业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宣传与群众工作处。

牵头宣传思想、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媒体联络等工作;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有关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

(十三)综合协调处。

承担市直部门需要配合协调的有关工作;牵头优化发展环境、服务企业等有关工作;负责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组织办理企业维护稳定等方面工作。

企业离退休干部局(副局级)。

指导监管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委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核定行政编制101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党委副书记1名(正局级,由市委组织部1名副部长兼任);企业离退休干部局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1名(正处级);处长(主任)13名、副处长(副主任)14名。

机关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等特殊领域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

(二)有关房改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凭借使用资金审批通知书,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审批拨款。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审核产权单位提出房改售房资金使用计划的资金用途,开具使用资金审批通知书。市国资委负责凭借使用资金审批通知书,对企业进行审批拨款。

六、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事业编制7名、工勤编制6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核定市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主席11名(正局级1名、副局级10名),专职监事5名(正处级3名、副处级2名)。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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