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4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以及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调度和绩效考核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
2.将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职责划入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
3.将承担全市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4.将全市区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协作交流、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推进、组织实施、督导考核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5.将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市卫生计生委。
6.取消安排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职责。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发改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市卫生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改委。
3.负责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4.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
5.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6.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协调,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负责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8.管理市粮食局、市物价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发展规划拟订和引导约束、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的职责。
2.加强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职责。
3.加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职责。
4.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推进“多规合一”工作;研究分析全市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责任;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
(五)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负责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安排市财政拨款建设项目和市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承担省重点项目建设调控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市农村经济、工业、能源、综合交通运输、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监测和分析交通发展建设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市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路地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
(七)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责任;牵头拟订全市区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拟订推进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的政策,组织确定区域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研究提出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布局、发展资金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援藏、援疆等市内外对口支援的政策措施;拟订功能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参与保税区和各类开发区的设立审核等工作;参与全市县域经济相关工作。
(八)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市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拟订的战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参与编制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综合平衡全市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全市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总体规划;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编制服务业专项规划;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负责全市服务业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
(十二)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我市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审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并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制定并监督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标准、责任追究制度;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县区级分中心运营;指导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改委设19个职能处室和发展规划研究室、市项目建设推进办公室(挂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牌子)、市服务业办公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督查督办、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电子政务、政务信息、信访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机构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直属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并指导直属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全市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承担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具体工作,提出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及相关政策建议,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全市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组织实施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有关工作;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企业融资投资项目的审核或转报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研究提出引导民间投资、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政策,开展适用项目培养开发工作;提出安排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协调指导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使用方向;承担省重点项目建设调控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七)利用外资与境外投资处。
综合分析国际贸易及国际资本的动态,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承担组织拟订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的具体工作;研究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并承担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参与保税区和各类开发区的设立审核等工作;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担审核、上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具体工作;承担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审核、转报工作;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承担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承担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八)资源环境处(挂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牌子)。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参与制定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防灾减灾发展规划;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研判相关发展趋势,研究提出总体对策建议;承担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制度和重大政策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定并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度、目标和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生态保护建设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实施全市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能源交通处。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发展建设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牵头编制全市能源发展规划,提出有关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有关重大项目布局;提出全市发展新能源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制定相关工作;综合分析交通运输状况,研究提出全市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规划有关重大项目布局,协调有关重大事项;承担市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路地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工业处。
综合分析预测工业及产业技术发展的现状及趋势,研究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提出工业领域体制改革、产业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全市工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工业性试验和产业化示范工程;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预测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发展的现状及趋势,研究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提出高技术产业领域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能力平台建设;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三)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汇总编制全市人口、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参与协调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相关工作;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四)财政金融处。
研究全市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有关体制改革问题,参与分析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推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全市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十五)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经济动员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经济动员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计划;承担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六)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制定并监督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督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县区级分中心运行,指导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负责落实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监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抽取及评标评审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相关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监管。
(十七)地区经济处。
牵头拟订全市区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拟订推进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政策,牵头研究提出城际铁路、外热入济等区域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研究提出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布局、发展资金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援藏、援疆等市内外对口支援的政策措施;拟订功能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参与县域经济相关工作;负责衔接平衡区域建设项目和资金。
(十八)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制定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和直属机构有关审批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十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
牵头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政策;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标准化建设,培育和引导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发展规划研究室(副局级)。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相关具体工作;负责推进“多规合一”工作;研究提出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承担相关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市项目建设推进办公室(挂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牌子,副局级)。
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对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负责争取进入国家、省重点序列项目的审查转报和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调度;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牵头开展重大项目、PPP项目的策划包装、协调推进;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审批绿色通道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负责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下设项目协调推进处、项目稽察处,均为正处级。
市服务业办公室(副局级)。
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调度分析服务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服务业综合发展水平考核;组织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物流业重大工程,推动实施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组织实施服务业载体培育工作;参与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调控措施。
四、人员编制
市发改委核定行政编制148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6名,总经济师1名(副局级);发展规划研究室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1名(正处级);市项目建设推进办公室(挂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牌子)主任1名(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兼处长2名(正处级),副处长2名;市服务业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1名(正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发改委1名副局级干部兼任)、副主任1名(正处级);处长(主任)21名(含稽察特派员3名)、副处长(副主任)18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市级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批复。
(二)关于境外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境外设立企业的审核、转报工作。
(三)关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作为省发展改革委的授权机构,负责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市商务局作为省商务厅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四)关于人口规划和政策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五)关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及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审核申报等有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配合市发改委承担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申报及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审核申报等有关工作。
(六)关于电力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电力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电力中长期规划,规划电力投资项目布局,拟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拟订全市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村电气化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下达年度发电计划并监督执行,协调电力生产中煤炭运输等重大问题。
(七)关于湿地保护和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国家级、省级湿地建设项目的审报。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加强河道、溪滩、湖泊等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泉水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全市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沙洲、滩地的保护和管理。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湿地水质的监测,依法查处各类对湿地造成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市农业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参与湿地保护区的外来物种监测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发展湿地生态农业。
(八)关于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市能源规划相衔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市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市质监局组织实施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全市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市规划局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城市规划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城管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城市管理环卫保洁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农业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城乡绿化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城市建设方面(含园林建设管理及燃气、供热行业)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商务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十)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市环保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矿井提出关闭意见,并负责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关于物业服务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以及套取、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进行行政处罚。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受理物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得不到及时维修行为的投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价格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部门相关规章的行为。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对房地产经纪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对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发现属执法部门职责的,对违法行为专业认定并移送执法部门查处。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认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与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关于市区餐厨废弃物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标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各部门依职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列为量化分级管理和信用评价内容,将新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城管部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公安局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用于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物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涉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农业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家畜行为;对生猪宰杀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进行监管。市环保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利用、处理过程的环境监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监管餐饮行业,引导餐饮企业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经政府许可的合法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市教育局监督学校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按规定交由经政府许可的合法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市城管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指导和监管各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负责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报送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签约及收运情况;负责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市质监局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生物柴油产量及去向。市质监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生物柴油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关于建立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全市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十五)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发改委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粮食局、市物价局。
(二)暂保留工勤编制8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三)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四)完善市和县区事权划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粮食、物价等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五)根据济厅字〔2017〕27号文件精神,市粮食局、市物价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调整为市发改委管理。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1.济南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济南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附件1
济南市粮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济南市投资促进局的批复》(鲁编〔2015〕24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规格等事项的通知》(济编发〔2017〕6号),济南市粮食局为市发改委直属机构,副局级规格。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和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粮食战略性问题的研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动用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指导粮食购销有关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灾区及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
(三)负责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储备等方面的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负责对全市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开展粮食流通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承担市级储备粮管理责任,完善粮食储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储存、轮换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指导各县区粮食储备工作。
(六)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市级投资项目的建议,参与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市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七)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粮食市场建设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管好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标准、监测制度及技术规范。
(八)负责全市粮食统计、流通信息工作;指导全市粮食流通行业财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发改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6个职能处室,均为正处级。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公务接待、后勤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相关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相关信访稳定工作。
(二)调控处。
组织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分析粮食形势和动态,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建议;负责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及吞吐调节计划建议;承担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日常工作;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综合协调粮食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市内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和产销合作有关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起草全市粮食流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三)监督检查处。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四)储备粮管理处。
拟订市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承担紧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管理工作;指导粮食仓储行业科学储粮、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及农户科学储粮;指导各县区粮食储备管理工作。
(五)流通和科技发展处。
负责组织拟订全市粮食流通行业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粮食工业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粮食加工业发展、粮食流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标准、监测制度及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资金监管处。
负责全市粮食收购资金预测及协调;参与监督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监督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专项资金使用;负责政策性财务挂账管理;负责全市粮食财会报表的审核、汇总和分析;指导全市粮食流通行业财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核定行政编制35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4名(正处级),处长(主任)6名、副处长(副主任)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编制3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单位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市粮食局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附件2
济南市物价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规格等事项的通知》(济编发〔2017〕6号),济南市物价局为市发改委直属机构,副局级规格。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价格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价格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运用价格政策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责任。
(三)按照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调整全市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市场调节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调控和管理;负责对医疗保险所涉及的药品结算价格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申报立项、收费标准核定相关工作。
(五)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全市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
(六)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进行动态监控,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负责依法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组织实施全市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工作。
(七)负责全市价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配合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查处;组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发改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5个职能处室和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均为正处级。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后勤服务、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网络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改革方案,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市价格指数分析和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的预测;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价格宣传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组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价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价格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按照中央和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拟订电力、燃气、供水、供热、公共交通等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管;负责对医疗保险所涉及的药品结算价格进行管理;承担重要商品储备价格管理;对实行市场调节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工业品、农副产品价格进行监管,必要时提出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的建议;承担有关价格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研究拟订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申报立项、收费标准核定相关工作;承担落实全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相关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收费执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对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四)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法规和政策,承担全市相关价格及收费管理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拟订相关定价项目(不含电力、燃气、供水、供热、公共交通)的价格、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管;承担有关价格争议调解工作。
(五)成本调查监审处(挂价格监测处牌子)。
承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制定调整价格前的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承担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由国家和省下达的农产品及工业品成本调查;负责组织全市成本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全市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工作;承担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进行动态监控,发布价格信息,对价格异常波动提出政策建议。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正处级)。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建设和价格与收费公示工作;负责“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管理工作,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和咨询,协调和处理价格和收费争议;配合国家、省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下设综合科、复议科、投诉举报科及价格检查一科、二科、三科、四科、五科,均为科级。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核定行政编制59名(含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行政编制2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4名(正处级),处长(主任)5名、副处长(副主任)5名;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4名(副处级);科长8名,副科长8名。
五、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编制6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单位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市物价局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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