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3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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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统计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7日



济南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职责,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

2.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统计数据的公开发布和统计服务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统计规划、政策和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市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市直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市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处理汇总上报任务,指导各县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协助各县区管理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七)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拨付的统计经费;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统计设计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负责对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的统计巡查工作。

起草全市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起草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及有关统计制度;依法审批市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负责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

负责制定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协助县区管理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统计教育培训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核;汇总、整理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综合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进行地区生产总值趋势性分析;核定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组织实施金融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六)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建立全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应对气候变化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旅游、物流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社会科技统计处(挂人口就业统计处牌子)。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镇化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实施科技、文化产业、社会发展、企业创新、人才资源、劳动力、工资等统计调查及全省年度1%人口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城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农村社区基本情况、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综合实力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普查处。

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负责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普查数据;对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普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普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和开发利用;负责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维护工作。

(十三)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对地区和县域服务业的总量数据详细分类;研究、制定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市新兴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部门服务业统计和县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对全市服务业进行全面监测;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核定行政编制5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统计师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13名、副处长(副主任)15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统计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编制5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完善市和县区统计事权划分。市统计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统计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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