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3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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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7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三)加强的职责。

1.推进就业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2.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政策和办法;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拟订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指导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才开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市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

(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

(七)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国际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指导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

(十)指导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拟订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21个职能处室和市外国专家局、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维护稳定、应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执法监督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市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综合调研工作;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增人计划;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综合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发布、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市公务员局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援贷款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处(挂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牌子)。

拟订全市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组织起草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参与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

(七)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才开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人才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协调推进全市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起草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拟订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八)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并协调落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随调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起草全市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和招生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和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起草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竞聘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完善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参与拟订企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负责办理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四)职工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费基及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指导和监督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规划和政策;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标准;负责拟订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细则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职工大病保险、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定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工作进行监督;完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政策;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县区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

(十八)居民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负责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牵头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二十一)劳动监察处(挂信访处牌子)。

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

负责接待、办理相关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有关转办信访件及信息的反馈;负责本系统社会稳定、应急管理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市外国专家局(副局级)。

下设外国专家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为处级。

外国专家管理处。拟订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管理事项;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及经费预算的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引智成果的评估、推广和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管理事项;综合协调全市引进国外智力的贯彻实施,承办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事项;指导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市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行政编制132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6名,市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副局级)、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主任1名(按副局级配备),处长23名(其中兼任市外国专家局副局长2名)、副处长29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疾病应急救助的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实施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鉴别本地户籍患者有无支付医疗费能力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市公安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安监局根据职责分工,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情况,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除外)资质认可,并加强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依法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有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依据职责分工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进行处罚;负责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进行处罚。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会同市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对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医疗救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受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依法作出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人群健康促进工作;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负责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诊断争议进行鉴定;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处罚;依据职责分工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进行处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负责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及监管,指导和监督县区对所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监管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民办中等层次学历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立及监管,指导和监督县区对所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监管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及监管。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办学(园)。仍不停止办学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工作。

(四)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管理济南市公务员局。

(二)暂保留工勤编制6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三)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四)完善市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权划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济南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附件

济南市公务员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公务员局,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增加承办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完善公务员行为规范,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并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根据省公务员局授权负责组织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和省荣誉制度,拟订市政府行政表彰奖励制度草案,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行政表彰奖励工作。

(七)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承办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公务员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

组织起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规定;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承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等次的审核备案及平时考核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受理公务员不服有关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职位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实施办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与辞退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公开遴选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承办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

(三)录用奖惩处。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管理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面试考官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拟订公务员奖励、惩戒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政府行政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和省荣誉制度,拟订政府行政表彰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项;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培训教育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公务员行为规范,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协调市行政学院做好公务员培训的相关工作;负责本级公务员培训经费预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公务员局核定行政编制22名。核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处长4名、副处长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公务员局职责中涉及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分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完善市和县区公务员事权划分。市公务员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公务员管理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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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济南市, 济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