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1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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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

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宣传教育,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2.负责对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民族宗教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政策;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

(四)负责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对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七)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计生、协调督查、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政府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宗教团体涉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民族宗教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史志、年鉴工作。

(三)民族工作处。

负责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和宣传教育相关工作;负责民族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负责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全市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具体事务;协调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承办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工作;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相关工作;负责涉及民族信访工作。

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和人口情况的统计分析与评价监测有关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经济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参与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事件;协调清真食品管理相关工作;参与民族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四)宗教工作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负责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和帮助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负责做好宗教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管理在济外国人的宗教活动;参与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参与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协助处理涉及宗教领域的重大事件;承担宗教工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受理、办理工作;负责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负责涉及宗教信访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定行政编制26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长(主任)4名、副处长(副主任)4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中考加分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少数民族的加分资格认定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符合加分政策学生的报名组织、信息录入、学籍审查、信息公开公示。

(二)关于行政复议工作。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3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完善市和县区民族宗教事权划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民族宗教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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