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3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6:40:33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规划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7日



济南市规划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审核)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审核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强化监督措施,保障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加强各县区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和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城乡规划和测绘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城乡规划和测绘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乡规划和测绘的行业指导。

(三)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负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审查工作。

(五)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

(六)承担依法实施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责任。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审查报批;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专项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工作。

(八)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规划批后管理。

(九)负责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责任;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核报批;监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组织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财务、新闻发布、应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市志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本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牵头组织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核认定工作,协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负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相关工作;负责普法教育;牵头负责遥感监测变化图斑核查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综合管理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及其他制式文书的校核、发放;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计划管理和业务统计;负责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办理等工作;牵头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五)规划编制处。

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审核报批;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专项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核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行业管理;负责各县城乡规划的行业指导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六)名城保护处(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处牌子)。

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与报批工作,研究拟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政策;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与报批工作;根据授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市城市规划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工程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活动的监管;负责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论证和评审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用地规划处。

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负责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和调整;负责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涉及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市政规划处。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选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和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参与编制交通、市政工程专业专项规划;承担组织交通、市政工程专业专项规划审核的具体工作;承担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及各类管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用地控制线、地表水体保护控制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管理工作。

(九)信息和测绘管理处。

负责城乡规划、测绘信息的收集、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成果汇交工作;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审核对外提供的基础地理数据成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测绘技术规范;负责信息化建设;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及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承担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局核定行政编制63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规划师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9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

党的组织、纪律检查、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建筑工程批后监管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情况进行核验,负责组织开展竣工规划核实;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后至封顶阶段主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未按审批建设的行为提供相关资料。

(二)关于对规划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监管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局负责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规划核实证明之日起七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有关情况告知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将管理中需要市城管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案件及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局;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任何规划手续;负责为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处案情重大和其他需要直接查处的违法案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违法占地的建设行为。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三)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城乡绿化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城市建设方面(含园林建设管理及燃气、供热行业)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发改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并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制定;提出全市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制定。市规划局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城市规划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城管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城市管理环卫保洁方面的节水制度和办法,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农业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商务局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四)关于电磁环境保护区划定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局负责统筹城市规划布局和发展,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共同确定需要保护的微波通道位置、范围和要求,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保护无线电台(站)、微波通道和无线电监测设施必要工作环境的城市空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微波通道保护和产生电磁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

(五)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规划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编制4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市城管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市城管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市城管执法局查处。

(四)完善市和县规划事权划分。市规划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规划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6272.html

本文关键词: 济南市, 济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