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1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审计局 “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
济南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1.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职责。
2.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楼堂馆所建设及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等方面审计,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2.加强宏观政策研究和审计项目管理,强化税收征管、资源环境、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境外项目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开展“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楼堂馆所建设及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等方面审计调查。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县区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含主要负责人)。
(十一)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加强境外资产审计,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二)组织实施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度,强化审计数据采集、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7个职能处室和市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档案、安全、信访、督查、财务、会务、后勤管理服务、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以及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审计项目管理、审计信息、宣传、科研、调研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审计移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组织审计听证事项;组织开展审计普法教育;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调度各处(室)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组织实施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指导等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办理县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含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项;联系特约审计员。
(四)财政审计处。
拟订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国库办理市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财政审计业务。
(五)金融审计处。
负责对市属金融机构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和省属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金融审计业务。
(六)行政事业审计一处。
(七)行政事业审计二处。
(八)行政事业审计三处。
上述行政事业审计一至三处,分别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牧、水利、国土资源及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三处。
上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至三处,分别负责审计市重点建设项目、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融资建设平台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三)企业审计一处。
(十四)企业审计二处。
上述企业审计一、二处,分别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指导全市企业审计业务。
(十五)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负责对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六)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正报告;负责对中方控股的市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七)计算机审计技术处(挂信息处牌子)。
管理指导全市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工作;负责拟订审计信息化管理制度、计算机审计规范;为机关各处室提供计算机技术服务,配合业务处室开展计算机审计和辅助审计业务;协调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计算机系统管理和计算机审计工作。
市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副局级)。
拟订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承担市管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下设综合处、行政事业经济责任审计处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处,均为处级。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核定行政编制15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审计师1名(副局级),市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处长(主任)20名、副处长(副主任)37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审计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编制7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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