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19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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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筹协调的职责。

2.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制定全市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软科学等科学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实施中的有关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有关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申报、管理与服务工作;参与管理全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

(五)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有关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七)负责市级科技经费预算、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产学研合作计划;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九)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承担市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工作;负责全市科技外事工作。

(十二)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拟订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组织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全市科普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军民科技融合、科技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全市科技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十五)牵头拟订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创新型城市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评价体系、责任体系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的评价、考核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工作调研;负责科技宣传、科技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科技信息库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发展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相关科研机构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根据授权参与实施重大科技人才工程,指导有关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与服务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市科技培训工作;拟订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组织实施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四)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

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专项规划及年度科技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负责我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立项、协调工作;负责我市承担国家、山东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申报省级基础研究项目;负责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管理;承担相关科技统计和科技评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提出科技经费配置建议;参与拟订市级科技投入、科研条件保障、科技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市级科技经费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本部门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与监督;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及相关科研机构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科技成果与产学研合作处。

负责科技成果管理,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科技奖励管理,承担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科技保密工作;参与拟订我市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有关科技团组出国计划申报;组织实施我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建设国内外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承担市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有关具体工作;承办市政府双边和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承担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工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参与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承担相关领域科技计划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创新示范试点等工作;承担组织运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相关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申报、管理与服务工作;参与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承担工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关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国防科技动员、军民科技融合工作。

(七)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

参与拟订科技促进农村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承担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计划的具体工作;指导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推进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科技扶贫相关工作;承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农村与农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关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推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协调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八)科技园区发展与创业促进处。

参与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申报国家和省创新基地,并指导和协调开展科技创新工作;承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有关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参与拟订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承担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有关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

(九)科技服务业促进处。

参与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承担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计划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指导科技中介组织建设;参与拟订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参与拟订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开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高校院所和企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服务与协作共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十)创新协调督导处。

牵头拟订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和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牵头编制创新型城市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评价体系、责任体系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承担开展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评价、考核工作;承担创新政策贯彻落实的督导检查工作。

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日常工作由创新协调督导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市科学技术局核定行政编制47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10名、副处长(副主任)1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编制4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完善市和县区科技事权划分。市科学技术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科技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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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济南市, 济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