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2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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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牌子。

一、职能转变

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加快推进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推进济南产业金融中心建设。

2.加强对有关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年审、初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负责编制济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配合中央驻省、市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市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联系协调驻济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联系,引导其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审核部门要求对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出初步意见。参与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指导协调非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好属地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五)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政策,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初审和业务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典当机构的设立、变更初审和业务监管工作。

(六)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初审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有效防范风险蔓延。

(八)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依照权限审核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负责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受理与辅导,日常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工作;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配合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辖区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挂组织人事处牌子)。

组织协调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办机关文电、新闻发布、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应急管理;负责办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办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参与拟订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老干部、精神文明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宣传、金融信息网管理、金融培训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编制济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分析全市金融业统计数据和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复议相关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三)银行处。

参与拟订全市银行业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配合调度分析全市银行业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配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负责驻济银行业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联系,引导其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牵头组织银行与企业对接,参与全市重大项目融资工作;负责市属银行业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组建;推动全市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的规范发展;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初审和监督管理。

(四)资本市场处。

参与拟订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调度分析全市资本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调和推动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对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出初步意见;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好属地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参与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调、指导非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牵头引进证券、期货等机构;推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公司设立及引导成立基金公司;负责驻济证券、期货、资产管理公司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负责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受理与辅导,日常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工作;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依照权限对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对交易场所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保险与担保处。

参与拟订全市保险业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调度分析全市保险业、典当业和担保业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配合保险监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负责驻济保险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市属保险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策性保险工作;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政策,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初审和业务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典当机构的设立、变更初审和业务监管工作。

(六)金融稳定处。

承担我市地方金融稳定和风险监管具体工作。负责全市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建设;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推动开展信用体系、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负责金融信访工作;配合省监管机构做好全市民间融资机构许可业务的有关工作,依照权限对我市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依照权限对我市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依照权限对我市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对依法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监督,并对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39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处长6名、副处长7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编制3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完善市和县区金融工作事权划分。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金融工作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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