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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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

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整体素质,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我市“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泉城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及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同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泉城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四条泉城首席技师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人数不超过6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成立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泉城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驻济各级(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泉城首席技师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

2.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

3.担当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4.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二)业绩条件(至少具备其中一项)。

1.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4年内在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或在编制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且获得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二等奖或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

2.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技术能手”、“市突出贡献技师”等称号之一;

3.近4年内在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六名、前三名,或省级一类、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前二名,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泉城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市管企业及中央、省驻济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县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泉城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根据当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市管企业及中央、省驻济有关单位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泉城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凡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泉城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且考察属实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泉城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津贴于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发放。当年新评选的泉城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

第十一条 泉城首席技师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部分泉城首席技师参加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疗养、休假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泉城首席技师轮训一遍。

第十二条 泉城首席技师的工资待遇可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泉城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管理期内可参加市每年组织的泉城首席技师健康查体。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泉城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 泉城首席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泉城首席技师要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有计划地组织泉城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工作;

(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泉城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泉城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组织泉城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泉城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四)泉城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优先支持。

(五)加强联系服务,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泉城首席技师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强化舆论宣传,依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泉城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泉城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管理期内培养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不少于5人;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并在管理期内获得市技能成果奖项;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泉城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年底,从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技术创新、传技带徒等方面对泉城首席技师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泉城首席技师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泉城首席技师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泉城首席技师资格;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该单位申报下一届泉城首席技师资格。

第十八条管理期内泉城首席技师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10人。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

(二)在技术技能革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并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先进操作法方面获得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在技术技能推广、传技带徒等方面成效十分显著,所带徒弟有1人以上获得市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泉城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泉城首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泉城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重大过失或2个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泉城首席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泉城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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