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6〕3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政府各项工作关键是要抓落实。政府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做好政府督查工作,可提高政府抓落实的力度和工作效率,是解决“抓而不实”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建设务实政府的体现。政府督查工作必须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做到令行禁止,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要不断完善政府督查工作网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综合协调、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及单位配合参与的政府督查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分类督查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综合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以及上下贯通、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快捷高效的大督查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做到任务到人、目标到岗、责任到位。要严格办理时限,加快办理速度,确保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迅速落到实处。
要切实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强化组织领导,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各县区政府督查机构对外可称政府督查室,统筹考虑选配县区管干部担任督查机构负责人。各级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督查专员制度。各部门要重视发挥督查工作的作用,加强督查工作人员选拔培养,配备得力干部,做到专职专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从各方面支持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打造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查干部队伍。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完善督查工作制度,全面提高督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迅速贯彻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市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规程再造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督查工作是指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分为综合督查和日常督查两大类。综合督查是指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综合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进行的督查。日常督查是指围绕各副市长分管面上重要工作推进落实进行的督查。
第四条 完善分类分级督查工作机制。市政府秘书长对市政府督查工作负总责,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综合督查,市政府各副秘书长负责牵头市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实施日常督查。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五条 政府督查工作原则。
(一)讲求时效。以“马上就办”的要求抓落实,以雷厉风行的作风抓督查。对督查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登记、立项、通知,及时催办、督办,按时反馈办理结果,加快工作节奏,提高督查效率。
(二)实事求是。坚持深入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讲真话,报实情,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
(三)协作配合。明确划分督查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情况复杂、关系全局的督查事项,坚持综合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整体督查效能。
(四)务求落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狠抓执行,直面问题真督实查,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效,促进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六条 政府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政府督查工作重点是:
(一)国家、省领导同志批示需要我市办理落实事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有关文件、督查通知要求我市督办落实事项;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重要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印发的重要文件中需要办理落实事项;
(五)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办理落实事项。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七条 政府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督查准备。可通过参加与督查事项有关会议或及时阅览有关文件,明确督查事项和有关任务,准确把握督查重点和领导要求。
(二)分解立项。各级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督查事项进行接收登记、分解立项,明确督查内容、节点任务、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建立督查台账,将督查事项细化、量化。
(三)督查交办。经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室)领导对督查事项审定同意后,以政府督查机构名义发出督查通知,对承办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四)承办落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应按照督查交办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落实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圆满完成承办任务,并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向督查机构写出办理落实报告。
(五)催办督办。督查机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跟踪承办单位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办理进度,加强催办督办,确保限时办结。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协调。
(六)审核汇总。督查机构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落实报告要及时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汇总后提出办理意见报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退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作相应说明。
(七)报告反馈。督查机构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形成督查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对策建议,编发督查报告或督查通报,向市领导、县区、部门通报督查情况。
(八)办结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或按照要求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开拓进取,积极探索,创新督查工作方式,努力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效性。
(一)书面督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要以督查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电话督查。对紧急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尽快办理,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进展情况。
(三)会议督查。对任务相近、涉及承办单位较多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组织召开会议交办督查事项,了解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四)现场督查。对情况复杂,承办单位落实有难度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应派人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涉及多个部门,或者专业性比较强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和动员各方力量开展联合督查。
(六)对账督查。对长期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应明确节点任务、工作进度,建立督查台账,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实行账单式管理、全程跟踪督办,实施对账督查。
(七)复核督查。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督查机构要及时进行实地回访核查,检查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
(八)邀请视察。围绕政府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落实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认真吸收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九)督查调研。围绕政府重大决策落实情况、领导关注的重要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对督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第五章 承办要求
第九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由市政府领导成员、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督促检查、综合反馈等。
第十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承办的市政府督查事项,包括市政府主要领导会议确定、批示、交办事项等,由协助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市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组织办理,并按要求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做到任务到人、目标到岗、责任到位,各级各部门为督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承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承办的市政府督查事项,要在第一时间拟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加快办理速度,落实责任措施。对紧急事项,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即接即办,迅速落实。
第十二条 对内容复杂、职责交叉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签、报送。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强与党委督查工作衔接和配合,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监察机关、审计部门、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的作用,形成抓落实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确保督查事项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主动加强与人大、政协的沟通联系。对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督查机构要组织力量,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先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予以协调解决。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并按新确定的期限要求尽快办理。
第六章 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尽快办理所承担的督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按规定报送办理情况或进展情况。
(一)对国家、省领导同志批示需要我市办理落实事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有关文件、督查通知要求我市督办落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回复进展情况。
(二)对《政府工作报告》主要任务落实情况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
(三)对市委、市政府及办公厅印发的重要文件中需要办理落实事项和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应严格按照督查通知明确的时限报送。
(四)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五)对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应按照会议决定事项相关时间节点要求报送。
(六)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要即接即办,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回复进展情况。
(七)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在3个月内办理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对督查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或长期性事项,实行周报制,已办结的,按规定报送办理结果报告;正在办理中的,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市政府的书面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格式要规范,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由市政府督查室签收。
第十八条 对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或一时难以落实的,承办单位要提前向督查机构报告原因、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第七章 激励问责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市政府督查事项办结后,以市政府督查室名义编发《济南政务督查》通报情况,督查通报一般报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发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总结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同时,将督查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各级各部门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强化督查问责机制。督查结果运用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三种方式进行问责。
(一)通报批评。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由政府督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问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认真整改;对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诫勉谈话。被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措施不力、工作仍无明显进展的,或年度内被通报批评2次,以及综合性、全局性工作落实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进行工作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情况抄报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年度内被通报批评3次,以及涉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被省级以上通报批评、约谈、追责的单位,在规定期限整改不力、工作无显著改观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