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6〕1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4号文件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文化遗产保护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包括综合文化站、文化大院、文化活动室等场所),建立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打造扎根基层、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常年开展群众喜闻乐见、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文化活动,形成较为完善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网络体系,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建设现代泉城的重要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二)年度目标。2016年底前,全市140个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部建成并改造提升,达到规定标准;全市60%以上的村(社区)建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2017年底前,80%以上的村(社区)建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2018年底前,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达到全覆盖,并实现常态化运行。2019年查遗补缺。2020年完善提升,形成较为完善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网络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县(市)区政府)
二、标准要求
(一)建设标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2012〕44号)和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为基本依据,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执行,除商河县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达到国家三级标准外,其他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在进一步完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城乡统一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功能配置。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重在完善提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优化功能配置,配套建设文体广场,面积、功能达到相应标准。全市917个贫困村及户籍人口300人以下的村建设综合文化活动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他村(社区)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同时,配套建设文体广场,并建有阅报栏、健身路径、灯光、有源音箱、善行义举“四德”榜等必要配套设施设备。文体广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偏远地区确实不具备建设配套设施设备条件的,可酌情安排。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配套建设乡村剧场、儒学讲堂、道德文化讲堂和历史文化展室(乡村记忆博物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体育局、市科协)
三、重点工作
(一)明确功能定位。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根据《济南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济办发〔2016〕1号)确定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广泛开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科普展教、文化遗产保护、“乡村记忆”工程、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依托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基层服务点以及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理论研讨、学习交流和党员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公民科学素质行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孝道”为至美的道德教育、新农村新生活培训等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科学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传承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发挥城乡社区、村儒学讲堂、历史文化展室(乡村记忆博物馆)等载体在国学教育、传统体验、历史展示等方面的功能。按照功能综合设置要求,与基层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配合开展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二)合理规划布局。根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进行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辐射面和利用率。结合公共文化机构总分馆制建设,设立基层文化服务点,建立城乡“15-20分钟公共文化服务圈”,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体育局)
(三)搞好资源整合。一是整合现有场所资源。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要合理依托现有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实施,不搞大拆大建。鼓励城市社区利用闲置商品房,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进行建设。二是整合数字文化资源,完善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三是整合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等图书资源,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实现县域公共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和一体化服务。四是整合部门资源,提高服务能力。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有效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实施基层体育健身工程,打造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推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提档升级。加强文化体育设施综合管理和利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四)丰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广泛开展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推进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和乡贤文化建设,积极举办道德模范、传统文化展览展示等活动。着力增强综合性服务功能,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培育和扶持群众文化团体,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等,结合重要节假日、重要节点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倡导开展规范、文明、健康的广场文化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引导所联系群众积极参与职工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等文体活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发挥村(社区)儒学讲堂及历史文化展室(乡村记忆博物馆)阵地作用,完善功能布局,丰富活动内容,传播普及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教化育人功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五)创新服务方式。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行错时免费开放,提高使用效率。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根据功能要求制定服务目录,设置文化产品及服务“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需求,量身打造特色服务项目,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人群均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建有无障碍设施,便于残疾人参与。大力推进数字文化服务,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壮大文化志愿者和城乡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六)严格考核评价。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情况需求反馈、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同时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将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行动计划,细化任务目标,制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5年工作进度表,并列出年度工作台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分工合作。公共文化、体育等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作落实。要创新运行机制,探索开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引入竞争机制,拓展政府购买范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办法,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重点对贫困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给予补助。结合省财政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县(市)区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37号文件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捐赠物品、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备等途径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民间文艺社团、演出团体等开展文化下乡演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四)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按照《济南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济办发〔2016〕1号)关于“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配备1-2名在编人员,规模较大的乡镇(街道)适当增加;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设有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的要求,落实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并在村级设立公益岗位。推广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经验,鼓励志愿服务,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体育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团市委)
(五)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每半年进行调度督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将年度工作台账完成情况作为省、市级财政奖补依据。各县(市)区按照年度工作台账及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附件:济南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服务基本标准(试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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