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6〕2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是防范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措施,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预防为主、城乡并举、突出重点、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按照《意见》部署,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二、加快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加快我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市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建立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规划编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意见》规定时间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三、加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全过程监管。按照《意见》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新建工程均应按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全过程监管。市地震部门要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工作,推行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地震安全性综合评价。市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各环节监管,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抗震设防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做好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城乡建设、地震部门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机构开展既有房屋建筑抗震性排查,摸清全市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及抗震设防不达标的建筑物数量和基本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并结合城市更新规划制定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实施办法,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抗震加固工作,提高既有建筑抗震能力。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16〕2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抗震防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是防范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抗震工作形势,找准薄弱环节
(一)认清抗震严峻形势。我省境内的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及环渤海地震带都具有较强的历史地震背景,相关影响地区多次被列入国家地震危险区。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我省有796个乡镇(街道)地震烈度有所提高,占全省乡镇(街道)总数的44%。全省28.7%的面积和48.3%的人口处于全国和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抗震防灾形势严峻。
(二)找准抗震薄弱环节。全省尚有大量农民自建房和城镇老旧房屋建筑未进行抗震设防或设防不足,地震安全隐患较多。据估算,全省城镇1980年前建设的房屋占5%,1980-1990年建设的房屋占16%,老旧房屋难以达到现行抗震设防标准;地震烈度提高区域的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抗震性能亟需提高;农村大多数自建房屋未采取抗震措施。新建工程量大面广,抗震设防涉及环节多、任务重。大多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需要编制或修编。抗震防灾信息化管理水平亟需提高。
二、推进规划编制,强化规划实施
(一)编制区域抗震规划,提升区域协防能力。结合《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山东半岛城市群规划》《济南都市圈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山东省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规划》,重点突出山东半岛城市群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和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区域抗震防灾,力争2017年完成审批工作。
(二)编制城市抗震规划,提升综合防灾能力。要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数据为基础,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严格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规定的内容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各设区市和按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烈度8度及以上设防的县(市),应在2018年之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按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烈度有所提高的8度以下县(市),应在2020年之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其他县(市)应在2022年之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三)明确规划管理权责,加强规划实施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区域抗震防灾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强化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注重全过程监管
(一)科学优化选址。新建工程选址要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并优先选择抗震有利地段,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和地质灾害危险易发区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软弱土、液化土层分布和崩塌、滑坡、采空区、地陷、地裂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地段以及特殊地貌部位等抗震不利地段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成果及时运用到新建工程选址中。
(二)严格规划把控。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建设场地的抗震适宜性和安全性,保障抗震设施的用地安排和建设要求,防止建设项目位于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段。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对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及人员密集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商业办公、交通站场等工程的外部通道及间距,是否满足抗震防灾安全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承担抗震救灾功能的公共设施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三)强化勘察设计。勘察单位要确保工程勘察资料准确、可靠,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等成果资料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抗震设防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优先选用有利于抗震的结构体系和建筑材料,并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
(四)加强审查把关。严格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要严把抗震关,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对抗震设防有关内容进行重点说明,并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超限建筑工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其他工程可纳入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实施后,地震动参数提高的区域,已经完成设计尚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要根据新的地震动参数复核、修改设计方案,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不低于新的抗震设防标准严格审查把关。
(五)严格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抗震要求严格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监督。验收单位要将抗震设防作为重要内容。凡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六)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化新建及改、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严禁降低抗震设防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建设程序,不断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抗震设防监管。
(七)落实质量责任。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达到标准要求,确保新建工程全部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四、摸清抗震隐患,做好既有建筑抗震加固
(一)建立健全工程抗震加固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建立以风险识别和管控为基础、鉴定加固强制和引导相结合、专项工作任务和长期机制相统一的既有建筑抗震防灾管理制度。
(二)强化重要工程抗震普查、鉴定与加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要求,2018年之前完成县级以上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场所、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市政工程的抗震性能普查,并有计划地组织抗震鉴定和加固。
(三)做好一般工程抗震排查、鉴定与加固。各地要制定计划,将既有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作为城市老旧危房安全性能普查的重要工作内容,2020年之前完成未设防或抗震设防标准过低的老旧危房的排查和鉴定工作。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由产权单位承担抗震鉴定、加固费用。产权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加固前应限制使用。
五、抓好农房抗震,明确监管责任
(一)加强农房抗震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认真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49号)、《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等规定。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和抗震技术服务,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将所有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自建房的抗震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建立农房建设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每个行政村(居)应配备信息员,加强农房建设的选址、设计、施工、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切实提高农房建设的抗震设防水平。
(二)推进抗震技术下乡。加大农房建设抗震防灾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积极促进《山东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的推广应用,全省新建农房应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通过增加构造柱、圈梁设置,加强房屋构件拉结,减轻屋盖重量等抗震措施,提高农房抗震性能。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实用、地域特色的抗震民居设计图纸,切实提高农村民居的建设质量。
(三)开展农房抗震加固改造。通过抗震知识宣传、技术指导、财政补贴等方式推动农民自建房抗震加固工作。根据各地农民经济状况,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危房抗震加固改造实施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完善农民自建房抗震加固管理制度,制定加固标准,由农户自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地震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抗震达标后,对符合条件的兑现财政补贴,力争2025年全省基本实现抗震农房全覆盖。
六、夯实工作基础,促进科技创新
(一)做好工程抗震设防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需要,及时组织编制或修编抗震技术地方规范、标准。地震部门应在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加大对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大震危险源探查与识别的工作力度,尽快完成对城市和部分中心城镇的地震小区划工作,为工程抗震设防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工程抗震科研与推广应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科研开发力度,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科技创新和应用。重点开展抗震、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研究,并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建质〔2014〕25号)和省有关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在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积极采用钢结构;积极发展钢结构住宅。加强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的抗震性能研究,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三)完善抗震防灾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开展抗震普查和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抗震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借力数字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完善抗震决策支持系统建设,提高抗震管理和决策信息化水平。
七、做好应急准备,提高救灾能力
(一)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强化实际演练。按照《山东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实际演练工作,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在日常维护抢修队伍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市政道桥、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工程的抢修抢通紧急修复队伍建设。
(二)完善地震应急评估,加强专家储备。加快制定我省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技术指南,建立省、市、县三级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队伍,确保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1-2周内,对震后房屋建筑的破坏程度进行快速、准确的判定,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机制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县(市、区)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地震、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经济和信息化、市政公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抗震宣传,普及防灾知识。要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贯彻落实《山东省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办法》(省政府令第289号),大力宣传抗震防灾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广泛普及抗震防灾知识,营造全民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全民的抗震防灾意识、紧急避险和应急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抗震防灾和应急管理培训,加强各类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组织统筹,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立法和执法工作。各级要继续加大对抗震防灾的资金支持力度,并加强绩效考核,确保高效使用。建立抗震防灾工作督导机制,重点加强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的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把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重视、组织有力、责任明确,使各项抗震防灾工作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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