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6〕1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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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济南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

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不断改善乡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依法保障合理待遇,增强职业吸引力。至“十三五”末,努力造就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师德为先,立德树人。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二)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制定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吸引优秀人才投身乡村教育事业。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形成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

(三)提升质量,提高待遇。加强乡村教师资源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教师培训,提升专业素质。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地位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1.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负责)

2.高度重视师德校风建设。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教师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实行全员育人、全科育人,提高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宣传乡村优秀教师的业绩,充分激发乡村教师的工作热情。坚持依法治教,引导乡村教师依法依规执教。加强师德考核,在教师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健全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

1.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全面落实中小学教职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强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县域内教师调配力度,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定期核定教职工编制,及时确定每年补充人员计划总量,保证专任教师“退补相当”,确保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落实农村学校机动编制政策,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乡村学校急需的学科教师。中小学有空编的县(市)区,原则上按照中小学申报情况足额安排补充人员计划,及时招聘教师,严禁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中小学现有编制总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总量的县(市)区,可在县域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部分事业编制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师,县域内难以调剂的,可在市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中小学满编超编的县(市)区,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乡村学校实际需要,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利用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对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满编超编乡村学校予以补充。乡村学校使用临时周转编制的管理方式与城镇学校相同。妥善解决公办幼儿园、成人教育中心等机构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及提前离岗、长期借调人员等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问题。(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完善教师招聘方式。从2016年起,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不分城区、农村学校岗位,统一招聘、分配教师,并向乡村学校倾斜,也可按学校组织招聘。按照教师专业标准和任教学科设置考试科目,重点考察教师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招聘时间,一般每年3月底前启动报名工作,6月底前完成招聘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探索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式招聘教师。(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3.实施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课程改革和开齐开足课程的需要,全面测算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现状,2016年起统一启动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用2年时间补齐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开展乡村学校支教。根据省定计划和各县(市)区申报计划,统筹安排师范生到乡村学校进行实习支教,实习支教人员安排在财政困难县的,由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安排在非财政困难县的,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继续做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对非义务教育学段跨县(市)区支教教师,市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继续做好“三支一扶”支教工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完善城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

1.大力推进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各县(市)区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要求,加大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力度。乡村学校校长岗位空出后,一律在县(市)区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副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大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力度。完善教师交流轮岗机制,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城镇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中,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名师、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1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内应交流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从事教学或者教学指导工作1年以上。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工作经历作为评聘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优化乡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配齐学科教师,实行学区教师资源统一调配,实现优质师资共享。在学区内推行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走教,由学区统筹协调相关学校给予其一定补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鼓励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特级教师和省、市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支持鼓励身体健康、临近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负责)

(四)大力促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

1.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加大中小学师资培训对乡村教师倾斜力度,市、县(市)区统筹安排资金,积极支持乡村教师培训。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完善送教下乡培训计划。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继续组织名优教师送教下乡培训团,以志愿服务方式,采取送教下乡、送培上门等形式,确保乡村学校校长和教师每学期接受不少于2次以上的学习和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负责)

3.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适应“互联网+”新形势,加大乡村教师教育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力度。加快中小学教育资源建设,推进城乡教师优质教育资源共享。2017年,建成乡村教师网络课程资源平台。(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负责)

4.建立城乡一体化教研制度。完善市、县(市)区教研员定点联系乡村学校教研制度,全面实施县(市)区教研员包扶乡村学校制度。以学区为单位完善乡村学校集中教研制度,努力提高教研质量。引导城区学校与乡村学校组建教研共同体,支持乡村教师参与城区学校教研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负责)

5.建立城乡学校发展共同体。城镇学校和乡村学校采取1对1或1对多方式,形成城镇学校与乡村学校手拉手共同发展机制,城乡学校同学科教师建立教研、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活动等协同教学与资源共享机制,切实提高乡村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负责)

(五)完善教职工岗位管理。

1.进一步健全县(市)区中小学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完善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编制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岗位数量。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时应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和薄弱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1-2个百分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乡村学校教师和城镇学校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和生活保障水平。

1.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乡村教师工资,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政策。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符合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范围的,发放乡镇工作补贴。研究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可根据教师居住地与执教的农村学校距离,由学校适当发给交通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依法为教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公办乡村学校缴纳的教师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可由同级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足额发放。(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2.妥善解决乡村教师住房问题。各县(市)区要落实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逐步提高乡村教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规定上限。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购房贷款条件,利用各地消化库存商品房的有利时机,支持乡村教师使用公积金贷款、低息商业贷款购买住房。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教师居住或工作地点,统筹就近就便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教育局负责)

3.启动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加快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切实解决乡村教师特别是新教师、交流轮岗教师及实习支教师范生在食宿等问题上的实际困难,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府可通过在学校或乡镇驻地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周转宿舍,也可利用清理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现有校舍改建;需要新建的,按照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和水电暖齐全的标准,在乡镇学区驻地建设,山区及偏远学校也可在校内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

(七)建立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1.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各级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优秀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学校倾斜。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选拔时,乡村学校实行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主动倾听乡村教师心声,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宣传等部门要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营造更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鼓励工会等群团组织主动协调帮助乡村教师,特别是乡村青年教师解决好婚恋等现实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把乡村教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进行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二)健全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县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教育经费分担和成本补偿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建立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加强考核和监督,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市政府定期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方案,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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