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6〕2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6〕5号文件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6〕5号文件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的原则,以成功争创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为契机,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式。自2016年起,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现促渗保泉、洪涝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污染控制以及新型城镇化质量提升的目标,为建设和谐宜居现代泉城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以试点区域全面统筹建设为重点和引擎,示范带动推广区,全面启动市域范围海绵城市建设:对在建区域或项目,调整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验收内容;对新建区域或项目,从规划策划起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与要求;对旧城更新区域或项目,因地制宜全力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2017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大明湖兴隆试点区域(39平方公里)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实现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75%的目标。加快济西推广区域(62平方公里)建设,2020年年底前实现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75%的目标。
(二)启动全市海绵城市建设,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2020年年底前,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上述目标要求,其中2017年年底前,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30年年底前,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上述目标要求。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带动。以海绵城市理念引领城市发展,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从试点中探索总结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发挥试点区域的示范带动与引擎作用。
(二)坚持民生为本、科学发展。坚持把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实现生态建设的良性发展。
(三)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推进。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实现自然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系统性治理,以及给水、排水等水循环利用各环节充分协调的目标。
(四)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充分利用和发挥济南坡地与平原复合型城市特点以及水文地质状况等,科学布局工程项目,充分发挥自然地形地貌对雨水的积存、渗漏和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四、加强规划管控
(一)加快编制规划。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刚性指标来控制和实施。加快编制试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严格管控建设项目。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严格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建设实施中,抓好土地划拨及出让、用地许可、规划审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管控环节,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完善标准规范。编制出台我市海绵城市试点区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要点、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及验收导则、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导则、区域雨水径流管理排放制度等,构建适用于坡地平原复合型北方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
五、加强建设运营管控
(一)项目立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阶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控制目标及技术参数等,确保通过项目实施达到规划要求的相关技术指标。
(二)规划管理。新建、改建项目总平面方案要根据规划条件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增加项目用地中的雨水调蓄利用设施、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水平阶、雨水湿地、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研究,落实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
(三)用地管理。按照规划要求,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应明确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相关要求,确定单位面积雨水控制容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规划条件和用地条件的主要内容。
(四)建设管理。海绵城市工程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济南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等进行设计和审查。老城区、棚户区(含城中村)项目规划条件中应确定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五)竣工验收及移交。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并随主体工程同时移交给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中,各建设单位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运营管理。各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公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运行与维护;单位自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运行与维护;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合作期内由PPP项目公司负责日常管理、运行与维护,项目移交后,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筑小区海绵城市设施由业主单位负责管理、运行及维护。
六、统筹推进海绵型工程建设
(一)城市水系工程建设。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合理制定城市水系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发挥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自然水体作用,实现对雨水的滞蓄。加强对城市池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积极采用生态驳岸、自然河床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营造多样生物生存环境。
(二)园林绿地工程建设。城市绿地与公园应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雨水花园、雨水湿地、湿塘等分散式消纳与集中式调蓄相结合的海绵城市设施,构建海绵型城市绿地系统,提高雨水的滞蓄与资源化利用能力。按照划定的汇水分区,尽可能地消纳周边区域径流雨水,提高区域雨水控制和内涝防治能力。
(三)道路交通工程建设。既有道路要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通过路缘石改造及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提高雨水渗滞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方式。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在下穿式立交桥下建设大型雨水调蓄池。
(四)建筑与小区工程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或建设专门雨水蓄水池,收集利用建筑屋面雨水,雨时发挥调蓄功能,旱时发挥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用水等功能。建筑与小区内的道路、广场及地面停车场,应采用透水铺装方式建设;绿地应采用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方式建设,消纳周边径流雨水。要充分结合绿色建筑建设,在有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小区推行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在建和既有建筑与小区应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改造,达到海绵城市相关要求。
(五)城区黑臭水体整治。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建成区(主城区绕城高速范围以内及长清城区)37处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深化河长责任制落实,强化河道日常清淤保洁,加强河道水体水质监测及入河排污口监管,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城市水环境长效管理体制。
七、明确职责与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中,明确要求在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参数方面增加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二)市财政局、投融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运作模式的研究;做好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及预算计划安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做好海绵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包括评审招标控制价、工程跟踪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等);研究策划项目融资政策,组织协调组建PPP(基金)项目公司;保证海绵城市建设政府补贴资金项目的落地。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纳入用地条件。
(四)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控,确保从源头上压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与城市规划相衔接;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纳入“两证一书”管理环节。
(五)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将其承担的以及市政公用、城市园林承担的海绵城市年度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新建建筑小区及房建类项目的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六)市水利局负责城区外河湖水系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项目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七)市城管局负责利用现有户外广告设施配合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相关公益宣传工作;负责协助推进海绵城市各项目建设。
(八)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海绵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维护;负责城区内河湖水系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九)市城市园林局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园林绿地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园林绿地项目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的监管;负责园林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十)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配合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投资集团)及各区政府,对有物业管理的既有建筑小区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改造。
(十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总体方案,制定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计划;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海绵城市建设的举措、进展及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十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简化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及加强关键环节协调督促等工作。
(十三)市交警支队负责协调推进海绵城市道路交通项目的实施,做好交通组织方案审核。
(十四)各投资集团、各区政府负责将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按年度分解制定建设计划,确保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按期完成。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力度,调整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财政城建预算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等。在中期财政投入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二)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财政补贴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投融资体制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债券等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三)加大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调动全市上下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向社会公开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情况,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加强对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技术交流合作,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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