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5〕1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泉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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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泉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泉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6日

“泉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为建设和谐济南、加快科学发展服务,根据《“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3〕27号)和我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泉城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且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三条“泉城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社会工作者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泉城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泉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泉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泉城和谐使者”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社会工作领域单位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第七条“泉城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组织和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为所在单位、地区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泉城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好中选优”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和市民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从本县(市)区、本行业所属单位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推荐申报“泉城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泉城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本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泉城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泉城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

第十三条“泉城和谐使者”名单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泉城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以及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泉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泉城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泉城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泉城和谐使者”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专业培训、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对“泉城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者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泉城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泉城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并停止其相应待遇。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七条加强对“泉城和谐使者”先进事迹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泉城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泉城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获得“齐鲁和谐使者”称号的,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不参与“泉城和谐使者”的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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