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5〕19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5〕15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5〕15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切实解决损害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执法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及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本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具体职责,积极支持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要按照国家、省关于“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实施环境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2015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及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将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坚持违法行为“零容忍”,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市要求,深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等重点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的分工及规定,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充分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手段,重拳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要对串通排污单位,恶意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涉嫌犯罪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治理。
三、积极推进“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落实环境监管问责机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任期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继续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公开排污信息和其他环境信息,鼓励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要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电话平台和各级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环境诉求的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并对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进行公布。定期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四、落实保障措施,全面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按要求加强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在县域范围内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机构,完善县乡两级环保执法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依法依规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的单位和执法人员,要实行履职免责,保护和调动环境执法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环境执法、应急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市、县两级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国家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监管执法装备配备,保障基层环境监管执法用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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