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5〕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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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动各区、各投融资平台主动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原则

(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根据各区财力和体制分成机制,综合考虑区级、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市政建设任务、各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等相关因素,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原则。市级不再具体核算宗地成本与收益,调整为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进一步提高土地收入分配效能。

(三)坚持土地收益最大化原则。土地成本核算和审核均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不断提升核算和审核精细化水平,努力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对象一致原则。按照“谁熟化,谁分成”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实现后,市级与土地熟化主体进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二、调整完善内容

(一)调整收入分配比例。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土地熟化主体为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熟化的土地、城中村改造、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享受土地收入分配单独政策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二)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流程。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原则上实行集中申报审核方式,每月10日、25日前2次集中申报、审核。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熟化主体提报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将分成资金拨付相应土地熟化主体土地出让收入核算账户。

(三)规范收入使用范围。

1.土地熟化主体分成部分使用范围: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各区范围内市政府确定应承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市各投融资平台土地收益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计提其他保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等(含棚户区改造项目上述相关支出)。

各区在收到土地出让收入当年分成资金后应于本年度列支,如因未及时列支而增加市本级计提各项基金基数的,增加部分由市财政在下一年度从分配区级的土地收入分成资金中予以扣回。

2.市级分成部分使用范围: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保障性住房资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教育资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代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计提其他保障资金及市政府确定的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用途的其他支出。

市级代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采取“市级代缴,年底清算”的方式,年底清算后从与土地熟化主体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扣回。

三、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年度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土地熟化主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结合下年度供地计划,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统筹兼顾、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年度终了,土地熟化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与国土资源部门核对后,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四、明确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出让宗地信息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

(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土地熟化主体提报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拨付土地出让分成收入,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账。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分成后的同级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和监管工作。

(三)土地熟化主体负责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在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数据,按照要求提报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对提报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实施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按程序严肃处理。

本《通知》所指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市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协议、划拨、补缴的土地成交价款、分期缴款利息、滞纳金、没收的竞买保证金或合同定金等其他土地收入不执行本分配政策,全部归属市级收入。

本《通知》所指土地熟化主体为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中明确的土地熟化主体,具体包括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市级各投融资平台、各区政府(包括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市级国有土地收支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试行期间如遇中央、省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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