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5〕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小微企业成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小微企业成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支持小微企业成长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引导,支持、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支持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8日
济南市支持小微企业成长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优化行政服务环境
(一)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激发小微市场主体创造活力。(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实行行政事业收费清单管理。梳理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对小微企业实行保护性收费政策,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严肃查处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以及在服务企业过程中搭车收费或指定企业接受商品和有偿服务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成长。从2015年起,每年市财政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引导社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服务机构等投资初创期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对2014年3月1日后新登记的小微企业和“个转企”小微企业,凡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不再收取小微企业履约保证金。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一)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出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政银企”三方合作模式,对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增强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加大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可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50%申请市级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落实续贷政策。引导驻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问题,并对达到风险评估标准的小微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
(三)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扶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登记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对小微企业贷款(投资)余额达到全部贷款(投资)余额60%以上、且分类评级达到一级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财政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四)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市)区两级政策性担保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年内,各区、济南高新区分别成立1家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各县(市)成立1家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左右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要占全部融资担保金额的6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办、财政局、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支持企业创业创新
(一)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优化小微企业创业条件与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孵化成长。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建设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社会资本新建和利用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创业基地,支持驻济高校利用校园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加大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县(市)区综合性服务平台和产业集群专业性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实施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计划,逐步构建完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园区四级创业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
(二)试行科技创新券、创业培训券制度。创新财政资金补贴方式,降低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投入成本。在济南高新区试行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创业培训券制度,小微企业持券并按一定比例配套自有资金,依照部门确定的程序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使用大型科技仪器设备以及接受管理、技能等职业培训,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培训机构等在提供服务后由发券部门兑付资金。(责任单位: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试行,有效期2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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