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5〕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发〔2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制度优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以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为保障,以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为抓手,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依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坚持自愿原则。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强制性要求调解。
3.坚持平等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
4.坚持实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行政调解工作范围。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二、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市和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其法制部门负责行政调解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含单位,下同)的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相关业务机构具体承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建立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为副总召集人,市政府各执法部门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法院参加。具体职责为:指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涉及重大问题;研究和协调解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体性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协调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争议,确定处理原则和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负责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做好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及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分析报送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汇总分析,按照市法制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并向党委、政府报告。
三、健全行政调解员和行政调解联络员队伍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省会城市资源优势,依托基层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在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社会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和调解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开,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在行政调解员队伍中,遴选部分老干部、老专家、老学者,探索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员队伍,最大限度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应明确本部门的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联络沟通、协调管理、数据汇总分析等日常工作。
四、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行政调解联动工作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主动将复议关口前移,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以行政复议建议书形式提出改进意见,以点带面规范该类执法行为,及时有效解决共性问题,预防矛盾纠纷产生。各级行政机关要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预防处理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与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沟通交流制度,尤其对涉及土地房屋收储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安全、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矛盾突出领域的事项,应主动与政府法制机构取得联系,共同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对进入行政复议渠道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要先行调解,推进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衔接。对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庭审调解、执行和解等环节建立联动机制。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积极推动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行政首长为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总负责人,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完善机制,采取信息反馈、经验交流、检查指导等措施,对行政调解工作加大督导力度,并定期调度有关情况,对因组织领导不力、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等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拖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依托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了解支持行政调解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要对行政调解员、行政调解联络员加强业务培训,推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专业化水平。政府部门要落实行政调解工作必要经费,配置相应调解场所和设备,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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