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4〕19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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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日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精神,设立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出的职责。

将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职责。

2.承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组织实施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四)下放和取消的职责。

1.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变更、换证、补证、注销)职责下放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需要下放、取消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推进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行质量责任制度;协调开展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三)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风险监控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的单位和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申诉和举报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企业产品标准(不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五)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工作;负责监督商品计量与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计量检定机构和检定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开展相关实验室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

(七)负责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有关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保密、信息、宣传、督办、应急管理、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组织贯彻实施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组织和督办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承担本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受理、交办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干部、职工职业资格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财务与科技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负责编报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核管理各项经费及专项资金;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基本建设项目等实施管理与监督;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实验室建设等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评审和推广等工作。

(五)质量管理处(挂认证处牌子)。

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组织质量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国家、省、市质量奖励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协调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及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开展;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实验室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负责本系统综合统计工作。

(六)产品质量监督处。

组织实施辖区内生产领域的工业产品(不含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下同)质量监督和风险监控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组织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续处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

(七)标准化处。

组织宣传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组织标准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农业地方规范;承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行为;协调、指导全市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协调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八)计量处。

组织贯彻计量法律法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计量校准网络;组织市内量值传递(溯源)及强制检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进口、销售和使用;规范商品量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组织依法查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管理全市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资格;指导全市工业计量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权限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组织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方面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四、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处长(主任)9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二)完善市和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合理划分市和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质量技术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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