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5〕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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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3日

济南市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2015年,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比2010年累计下降17%以上的“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累计削减15.5%、16.0%、11.9%、15.5%的“十二五”减排目标。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发展节约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监督检查,促进政策措施落实,到2015年年底,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56%,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18%。加强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培育2个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一批有实力的节能咨询服务和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到2015年年底,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培育3-5家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节能环保企业。

2.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落实压减煤炭消费政策措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上耗煤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力争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由增转降”。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开采高硫高灰煤炭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加快实施外电入济战略。增加天然气供应,力争2015年全市天然气消费量达到8.5亿立方米。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年底,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30万千瓦,占全市电力装机比重达到8.8%。

3.强化能评环评约束。加强能评、环评监管,从严把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排污关口,落实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对未取得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不予环评审批;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暂停新增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能评、环评审批;对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污染反弹区域,从严审批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4.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围绕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一批节能改造项目,形成节能能力30万吨标准煤。推广低温余热利用、高效节能变压器等节能技术装备,形成节能能力10万吨标准煤。实施爱心阳光工程,支持学校、医院、养老院使用太阳能集热系统。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加快太阳能光热工业化利用。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102.7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72平方米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安装、214万吨熟料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安装任务。加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力度,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8.5万吨。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

5.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到2015年年底,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落实地方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要求,推进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达标改造,支持燃煤锅炉改烧天然气。

6.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行为。加强对加油站的监管,加大油品抽检力度,对油品质量不达标的加油站,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公开曝光等方式,加大惩处力度。加大黄标车治理力度,继续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制度,2015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4.1万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通过网络远程监控与驻线监管、日常考核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规范检测行为,强化检测质量控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移登记手续。

7.强化水资源节约和污染防治。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加强重点取用水单位节水考核工作,鼓励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改造。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确保2015年全市省级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66.7%。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地下水动态和水质污染监测。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和全省统一部署,出台我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水质良好湖泊。以南水北调沿线和小清河流域为重点,继续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深化和完善“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推进全市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

8.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以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区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重点,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总结推广一批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主要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促进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和产业废弃物。落实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强清洁生产项目管理,严格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探索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创建生态设计示范企业。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9.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在重点行业建设10个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工业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推广高效节能电机100万千瓦。持续开展市百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强化法规标准约束,我市省重点用能企业基本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增强企业节能内生动力。到2015年年底,市百家企业实现节能量175.8万吨标准煤以上。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完善能源管理师制度,到2015年年底,培训能源管理师700人以上。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摸清碳排放源,配合做好全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平台建设。

10.推进建筑节能降碳。大力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市及县(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支持推广模块化建筑。鼓励应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等绿色建材。大力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建筑物高度100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2015年,新增绿色建筑500万平方米;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20万平方米,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11.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大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新型运输组织方式推广力度,力争2015年甩挂运输承运比重达到6%。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与服务系统(ETC)建设,到2015年年底,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ETC车道覆盖率达到100%,匝道收费站ETC车道覆盖率不低于90%。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底,95%以上的出租车、45%以上的公交车采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15%的客车、5%的重型货车采用天然气车辆。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2015年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13年降低4%以上。

12.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落实《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加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完成10家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稳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有序实施。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2.2%,超额完成“十二五”降低12%的目标。

四、强化技术支撑

13.强化技术创新。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将资源与环境领域作为科技发展计划主要支持领域,加大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示范。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企业要围绕能源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加强技术攻关,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支撑能力。

14.加快先进技术产品推广应用。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积极做好煤电行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技术,生物质高质利用技术,太阳能、风能新能源技术等推广应用工作。

五、强化政策扶持

15.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并对脱硫、脱销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电厂焚烧处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对发电企业按污泥处理量适当给予电价补贴。

16.强化财税支持。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创新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开展创新性节能工作试点示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购置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7.推进绿色融资。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加大对绿色信贷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机构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节能理念。

六、建立和实施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18.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落实国家公布的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促进高效节能产品消费。鼓励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公共机构、商贸企业等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争创全省节能低碳标杆,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

19.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依托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量交易。探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逐步将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的能耗量、企业新上项目所需能耗增量、高耗能企业压减的能耗量等进行交易,拓展节能量交易范围。探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探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20.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落实国家能效标识相关政策,鼓励终端能效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能效标识制度。组织开展能效标识专项检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督促企业落实能效标识备案制度,加大对能效虚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在家电、电机、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热等行业推行节能产品认证。

21.深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机制能力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固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支撑机构。加大电力需求侧管理宣传培训推广力度,推进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与应用,实现有序用电监管、电力电量校核、经济运行监测等功能。积极开展电蓄能等负荷管理类示范项目建设,培育电能管理服务市场。通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到2015年年底实现节约和转移负荷5万千瓦的目标任务。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22.加强监测分析。强化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耗数据分析,加强预警预测,落实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制度,研究制定确保完成减排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年内在重点用能单位基本建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制定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计划,确保到2015年年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不低于80%。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不低于75%。

23.强化执法监察。健全和完善市、县节能监察体系建设,着力强化县级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提高节能监察和节能服务水平。对市百家企业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铁合金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以及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全市重点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探索建立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在节能减排执法中行政不作为、徇私枉法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八、落实目标责任

24.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节能办)要履行好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严格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发改委要抓好全市能耗增量控制工作,分解落实各县(市)区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任务,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全市能耗增量控制在127.8万吨标准煤以内的目标。市环保局要严格实施“以奖代补”考核,加强对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25.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意识。加大对节能环保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快速反应的节能环保信访舆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高效率、高质量地解决群众关心的节能环保问题。

附件:1.各县(市)区能耗增量控制目标

 2.济南市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

 3.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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