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4〕2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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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在市财政部门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收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拨付的资金、依序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我市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提高保障能力。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我市辖区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我市辖区内应急救治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自然人等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募集到的应急救助资金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二、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本基金救助对象。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本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或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通过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救助疾病种类和标准。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是指各种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急重危伤病标准。急重危伤病具体标准及诊疗规范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三、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和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市急救中心为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经办管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研究制定。

(二)基金监管。建立由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四、建立多方联动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实施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市财政部门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协同做好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鉴别患者有无支付医疗费能力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市公安部门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2.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在公安等部门协助下,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最大努力追讨欠费;对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3.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4.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5.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审核汇总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以及基金日常管理等工作;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准确把握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要加强对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经办管理机构、医疗机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相关工作有效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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