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4〕1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经营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6:47:2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经营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天然气利用,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天然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建设经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导,规范有序推进


依据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按照控制总量、保证需求、确保安全的原则,有序推进加气站建设。鼓励国有、民营等各类经济组织根据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参与加气站建设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法规范管理,维护市场公平。


二、保障用地需求,多种形式实施


加气站建设应当按照商业用途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为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参与加气站建设,在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临时使用自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下同)或采取土地租赁、联营(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下同)等方式建设经营加气站,同时应参照同类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2年为一个时间单位上缴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公交、环卫等市政公用单位的,财政部门将收缴的该项土地收益用于发展市政公用事业。以土地转租方式经营加气站的,参照上述意见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三、简化项目手续,提高行政效能


加气站项目按照商业用途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市政公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出具审查意见,实行并联审批。对利用自有土地或采取土地租赁、联营等方式建设经营加气站的,由市规划部门出具项目规划审查意见(包括项目位置、用途、规模、使用期限),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并联审批要求予以审查;项目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申报;依据城乡规划需统筹利用该项目用地时,必须服从城乡规划要求,参照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有关规定,批准使用期满,无条件清场退地。加气站项目需报省有关部门审查的,按规定上报。项目审查通过后,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经营许可证。


四、严格标准规范,确保安全运行


加气站须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GB50156-2012)规定建设,运营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完善安全应急措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加气站项目设计评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意见实施前,手续不完善但已建成运营的加气站,与城乡规划无重大冲突且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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