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3〕2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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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我市风景名胜资源,加快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中心任务,按照保护是核心、规划是前提、管理是关键的要求,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申报设立、规划编制,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和技术,规范建设和经营活动,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全面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强化保护工作首位意识,利用服从保护,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要以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为前提,确保风景名胜区持续健康发展。

2.坚持科学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作用,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风景名胜区利用强度,严格执行规划管理制度,确保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

3.坚持统一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监管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有效配合。

4.坚持永续利用。实施科学开发、管理和保护,将经济效益与社会、生态效益紧密结合,处理好短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保风景名胜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完成全市风景名胜资源普查和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编制,基本实现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全覆盖。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和市县两级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规划审批制度和综合执法机制不断完善,形成依法管理良好局面,全市风景名胜资源得到科学保护和合理发掘,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和谐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资源普查。各级要认真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工作,通过全面动员、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切实摸清本地区风景名胜资源分布、数量、等级等情况,深入调研其资源价值及保护现状,加强分析鉴定,逐一登记建册,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对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作出评价,并形成普查报告。2014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辖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市城市园林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确保普查信息、数据等资料真实、完整和规范。

(二)推进规划编制审批。市城市园林部门负责牵头,加快我市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以下简称市体系规划)编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体系规划和风景名胜资源普查情况,尽快编制本地区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科学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并有效推进规划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工作,2013年年底前完成各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同时加快详细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争取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全覆盖。纳入市体系规划的其他风景名胜区,要在2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编制。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园林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共同组织编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公众意见,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总体规划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经市政府同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市城市园林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积极开展申报工作。各级要根据市体系规划要求,全面开展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对风景名胜资源普查中发现尚未列为风景名胜区且符合申报条件的自然、人文景观,要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市级风景名胜区,并制定有关政策,对风景名胜区申报、前期管理等工作予以支持。力争到2015年底,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各设立1处以上市级风景名胜区。鼓励条件具备的市级风景名胜区积极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2014年组织启动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工作。

(四)完善景区设施建设。积极配套完善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游览安全设施,规范标示系统,健全服务功能,提升景区整体建设水平和品位。推进数字化景区建设,运用遥感和信息技术,建设全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监控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与环境保护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规范景区建设行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单位(个人)申报,市城市园林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五)提升依法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加快风景名胜区管理立法进程,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提供法制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建立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能,落实监管措施,坚决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建立市、县两级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健全完善景区管理机构。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规定,接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城市园林部门作为全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申报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做好市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相关审查工作,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规划部门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配合做好规划论证、报批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边界划定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违法建设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伐林木、损害文物等违法行为,维护景区良好秩序。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二)保障资金投入。要建立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风景名胜区申报设立、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风景名胜资源规划建设、评价保护等工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吸引社会投资,拓宽投入渠道。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要完善考评机制,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划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重点景区要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工作落实,现场解决问题。要加大考评力度,对工作不力,未按规定落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措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关注度。要加大教育引导力度,动员社会力量支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形成政府引导、全民参与、各方配合、共同推进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格局。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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