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3〕3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
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和重点取用水单位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部门会同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农业、审计、统计、市政公用、水文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六条 市水利部门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规模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下达各县(市)区年度控制目标。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重点取用水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取用水情况和节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2月底前,市级管理重点取用水单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水利部门;县级管理重点取用水单位的自查报告由所在县(市)区水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水利部门。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对各县(市)区和重点取用水单位实施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九条 市水利部门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纳入当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市水利部门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市环保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重点取用水单位,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作出整改报告。市级管理重点取用水单位将整改报告报送市水利部门,县级管理重点取用水单位的整改报告由所在县(市)区水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水利部门,并限期予以整改。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水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技术条件变化等情况,市水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办法适时修订,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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