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3〕2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0日
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财政评审与财政管理相结合、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相协调,财政评审过程和结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立项、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制度。财政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为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或政府招标采购控制价,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突破和擅自更改。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为全市财政投资评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市级财政评审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财政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用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审,并负责中介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聘用中介机构所需评审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事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市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评审,对项目投资额和是否有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安排计划进行审核;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追加项目预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认定;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
(四)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程序、方式、文件、合同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五)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审核;对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筹集、到位情况予以审核;
(六)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追加和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审;
(七)对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政府投资工程类建设项目进行合规性、准确性审核,对采购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认定;
(八)对公共财政重点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重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和绩效评价;
(九)对上级明确要求财政部门提供评审报告的事项进行评审;
(十)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的事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方式: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或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对公共财政支出项目进行专项评审、综合评审和绩效评价;
(三)其他方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或支出预算选择确定评审项目,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委托评审文件编制年度评审计划,制定评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审;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针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受委托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并由财政部门予以审核批复;
(六)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均由财政部门先进行概算评审,并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与有关部门出具资金安排意见),发改部门再予批复立项;财政部门先评审招标控制价,相关部门再进行招投标和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投资概算调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内部操作、管理办法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制定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工作具体要求;
(三)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四)依据评审报告,批复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规定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评审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评审报告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存档管理工作;
(八)未经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评审项目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及时通知财政评审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组织或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变更签证、隐蔽工程确认、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逾期不签署反馈意见,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及时整改有关问题,并在项目竣工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资产部门审核转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应纳入财政评审而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作出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第十八条 对投资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活动,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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