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3〕2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1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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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1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济政办发〔201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基本原则,坚持巩固成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综合配套,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在提升基本医保水平、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综合改革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信息化、社会资本办医、药品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配套改革,推动医改由打好基础到提升质量转变,由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转变,由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逐步建立适合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稳定在97%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全覆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和75%以上,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3.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鼓励各县(市)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和相关管理职能、经办资源,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探索建立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制度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市编办、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首位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4.改进医保支付方式。继续推行并完善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增强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完善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办法,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5.健全重大疾病保障制度。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扩大纳入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病种,并做好由病种保险向大病大额医疗费用保险过渡的准备工作。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前期工作,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6.完善医疗救助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扩大医疗救助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将医疗救助逐步由低保家庭向其他低收入家庭拓展。着力提高救助时效,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机制。(市卫生局、民政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7.巩固基层综合改革成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配套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实施范围。(市卫生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负责)

8.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定位。加大医保支付政策向基层倾斜力度,引导居民群众小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积极推行家庭医生式服务,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城乡居民看病就医首选。(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9.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各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和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市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负责)

10.创新绩效考核机制。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精神,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入第三方考核,加大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聘用奖惩、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结合。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牵头,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1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待遇从优、考核科学、合理流动、予以尊重的导向,引导优秀人才到基层执业,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研究制定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教育局负责)

12.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执行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标准,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省、市统一规划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加快全市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新农合管理、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研究制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措施,鼓励探索多种形式的乡村卫生管理模式,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探索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防范机制。(市卫生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3.充分发挥基层中医药服务功能。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服务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参与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标准化建设计划”和“万名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推广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13年底,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5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四、扎实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4.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总结章丘市、平阴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和平阴县中医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经验,做好改革评估,总结改革经验,为全面推进改革打好基础。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县改革工作。(市卫生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15.完善县级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政策。研究制定县级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配套措施,鼓励使用中药饮片、中草药,并按照国家、省有关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规定进行管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中医外治项目、非手术整骨类项目、针灸类项目、推拿类项目等中医特色服务价格,合理确定中医辩证论治费和中药特殊调配加工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与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提高医保支付水平相衔接。(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16.落实卫生投入政策。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增加的财政投入,市、县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17.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意见;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到位。(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8.落实医保报销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患者总体负担不增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19.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县(市)区县级医院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中药饮片除外)和常用药品,由省级集中采购;其药品(中草药、中药饮片除外)均按购进价格销售,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加快推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压缩采购中间环节和费用,降低虚高价格。(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负责)

20.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深入推进预约挂号、节假日门诊、优质护理等措施,在县级(含)以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全面加强就医流程和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健全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协调性。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统筹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21.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快编制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确定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医疗设备配置标准,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22.鼓励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按规定减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允许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力争2013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增加2-3个百分点。(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负责)

23.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在农村原则上将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5%以上,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分别达到30%以上。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的技术指导作用,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4.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发挥信息化在深化医改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在部门之间、区域之间互联互通,实现医疗卫生机构高效运转和精细化管理。(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5.加大卫生行业监管力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机构评价和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社会监管等制度,不断提高卫生行业社会满意度。(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落实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医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发挥推进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作用。市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强信息沟通,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认真落实每月通报、季度考核、全年评估制度,及时解决问题,保障工作落实。

27.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国家关于“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比重逐年提高”的要求。要加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专门对卫生投入情况作出说明,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28.强化宣传引导。要有效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医改宣传力度,及时做好重大政策解读工作。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医改进度和成效,不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认真落实舆情核查机制,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医改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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