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3〕19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7号文件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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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7号文件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201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8号文件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3〕7号)精神,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和我市“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任务,结合我市少数民族散杂居实际,不断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道和民族村、社区,下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总体目标。全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到2015年底,民族村(含社区,少数民族人口占50%以上,下同)基本实现“五通”(通公路、水、电、广播电视、互联网)、“六有”(有村卫生室服务、图书室、活动室、文化大院、健身广场、垃圾处理站点)目标,50%以上的民族村建成环境优美、生活富庶、邻里和睦、家庭幸福的生态文明示范村。

全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高。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全市民族中小学逐步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少数民族小学、初中适龄人口毛入学率分别保持在99%、98%以上,初中三年巩固率达98%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加快民族文化设施建设,到2013年底,民族村建有高标准农家书屋(图书室);到2015年底,民族村建有文化大院和文化室,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含街道,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下同)建有文化站。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基本建成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卫生院,民族村卫生室全部达到“双提”(提升服务能力、提升装备水平)标准。少数民族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不断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道路交通、电力、人畜饮水、新能源、广播电视、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等中小型、公益型项目。转变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培育少数民族村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打造绿色休闲农业等高端、高质、高效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创建少数民族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现代农业特色品牌基地,提升少数民族和民族村农业生产力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着重培养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禽畜养殖、经济农作物种植等行业的专业合作社,提高规范化经营水平,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增收。加强少数民族生态文明村建设,结合实施国家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深入挖掘和提升全市少数民族村的民族特色。认真落实国家、省扶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财政、金融等优惠政策,支持和带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切实保障和改善少数民族民生。抓好少数民族教育。加大民族教育投入力度,支持民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教学条件。将学前教育纳入民族村建设发展规划,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推动民族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保证外来务工少数民族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继续做好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办好我市内地西藏中学和新疆班。强化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和师范类学校毕业生到基层民族学校任教。

繁荣少数民族文化。努力发掘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大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力度,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和文艺团体(基地)发展,广泛开展少数民族群体性文化活动。支持和鼓励创作反映少数民族题材的作品,推出一批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艺术精品。

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加强民族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和推动全民健身运动,不断增强少数民族群众身体素质。推广普及我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少数民族体育赛事。改善少数民族卫生事业。优先将民族工作重点乡镇、民族村卫生项目纳入相关建设规划,加强市民族医院、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卫生院建设,加大民族村卫生室扶持力度,健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优先推动和发展民族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提高少数民族社会保障水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饮食、丧葬、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加大清真网点、少数民族特色养老机构和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城市民族工作网络,强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在民族村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中心村,分期建立社区服务中心。认真做好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的医疗、就业、住房、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工作,使少数民族群众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创新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机制。广泛开展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意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体系,推进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继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夯实全市各民族大团结的思想和群众基础。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丰富创建活动内涵和手段,增强其吸引力和感染力。推进民族工作示范单位建设,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市)区、乡镇、村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信息预警、矛盾排查、应急处理等机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

(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培训主阵地作用,对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少数民族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骨干。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坚持系统培养,从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少数民族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工作。有效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在民族村定期组织开展种植、养殖方面的科技培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技素质和致富技能。积极推进全市少数民族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少数民族群众实施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民族企业、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员工,并在生活习俗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将其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统筹安排,有效推进。市民族宗教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并及时搞好跟踪分析。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明确工作职责,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确保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落实市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用好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省级民族宗教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同时,可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农村穆斯林群众和城市穆斯林低保户给予一定的特需生活补贴。

(三)落实产业支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优先向民族村和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安排相关中小型、公益型建设项目。扶持发展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当放宽示范社准入标准,吸纳更多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全市示范社项目库。培育壮大少数民族农业龙头企业,适度放宽少数民族企业申报认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将具备条件的民族村优先纳入全市生态文明乡村发展规划;经济收入较低的民族村全部纳入全市扶贫开发范围,予以重点扶持。督促指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民族中小企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围绕实施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加强少数民族法制教育,增强少数民族群众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要加大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要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不断优化工作环境,提升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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