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3〕1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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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7日



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3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4 专家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5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级别、发布及解除


4.应急准备


4.1 资金与物资


4.2 救援队伍


4.3 救援装备


4.4 避难场所


4.5 科技支撑


4.6 技术系统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信息报送和处理


5.3 指挥与协调


5.4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5.5 应急行动


5.6 县(市)区应急


5.7 应急结束


6.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 有感地震应急


6.2 矿震速报


6.3 平息地震谣言


6.4 特殊时期戒备


6.5 邻近省、市震灾应对


7.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监督检查


7.3 实施时间


8.附 录


1.济南市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框图


2.济南市地震应急指挥响应流程图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组织体系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强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地点设在市地震监测中心(旅游路8577号)。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副市长、济南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市支队、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外办、市侨办、市人防办、市台办、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市级机关事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市园林局、市气象局、济南黄河河务局、市科协、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中国联通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济南铁路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济南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设若干工作组。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向省政府、省地震局和市委报告灾情、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请求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和其它方面的紧急支援;统一震情、灾情发布口径;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2.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市地震局局长;

成 员: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市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公用局、济南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2.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县(市)区政府应急行动;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负责接待上级机关慰问团和地震现场工作队;具体安排市委、市政府慰问团的活动;处理国内外援助、咨询等事宜。

2.3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3.1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副市长;

副指挥:济南警备区、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灾区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成 员:武警济南市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市政公用局、市气象局、济南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和灾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2.3.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做好地震现场监测和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烈度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根据震情、灾情、险情提出实施特别管制、延长应急期及紧急救援的意见和建议;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救援行动;协助当地政府接收、调配救灾物资;控制灾情扩大、救助灾民、平息地震谣言、维护社会安定。

2.4 专家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4.1 专家组组成

组 长:市城乡建设委专家

成 员:公安、武警、消防、城乡建设、安监、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医疗卫生、人防、通信、电力、环保、地震、气象等部门(单位)及高校等方面专家。

2.4.2 主要职责

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5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市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救援行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分析处理和传递存贮,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

3.2 预警预防行动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市地震局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市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并要求市直各部门及预报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做好防震应急准备。

市地震局组织县(市)区地震部门强化对短期地震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市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要求市直各部门及预报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防御措施。主要措施是:各级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应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时,建议组织避震疏散;督导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及时平息,保持社会安定。

3.3 预警级别、发布及解除

3.3.1 预警级别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3.2 预警发布及解除

市地震局提出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短期预测意见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经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国家地震局及省地震局报告。发布临震预警后,人防部门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应急准备

4.1 资金与物资

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以及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贮备调用机制。

4.2 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3 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4.4 避难场所

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5 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报预警、综合防御、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4.6 技术系统

市地震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指导县(市)区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工作,建成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各级地震部门要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完善、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要通力协作,经常性地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地震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救援演习。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4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在本市或邻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本市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在本市或邻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本市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在本市或邻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本市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本市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5.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其启动条件分别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5.1.3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级响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详见附录2:济南市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决定。

5.2 信息报送和处理5.2.1 震情速报

在本市发生M≥3.0级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快报》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5.2.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当本市发生M≥4.0级地震时,市民政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地震局。

灾情速报分为《灾情简报》、《灾情要报》和《灾情详报》。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上报《灾情简报》;震后2小时内上报《灾情要报》;震后6小时内上报《灾情详报》;之后每隔6小时上报一次《灾情详报》。

5.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时可越级报告。

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并抄送本级地震、民政部门。

5.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政府启动Ⅲ级地震应急响应后,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地震主管部门以及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有关震情和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信息;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公告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5.3 指挥与协调

5.3.1 I级响应

市政府接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领导,开展本市地震应急工作。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立即参照Ⅲ级响应实施应急行动。

5.3.2 Ⅱ级响应

市政府接受省政府领导,开展本市地震应急工作。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立即参照Ⅲ级响应实施应急行动。

5.3.3 Ⅲ级响应

市政府领导本市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了解震情、灾情,迅速报告省政府,请求确定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区域范围。

(2)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3)立即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派遣公安、消防等抢险救灾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请求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部队。

(5)请求上级机关提供紧急支援。

(6)指导涉灾县(市)区政府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7)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8)向灾区派出慰问团。

5.3.4 Ⅳ级响应在

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1)县(市)区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

(2)市政府视情况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督导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

(4)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区政府的请求,市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5.4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5.4.1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5.4.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5.5 应急行动

(1)紧急救援。市政府应急办、武警济南市支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地震局等涉灾部门(单位)组织市应急救援队、武警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济南警备区组织驻济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受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市民政局组织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捐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教育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红十字会按有关程序发出救灾捐助呼吁,接受紧急救助。

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单位)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县(市)区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市人防、防汛、市政公用等部门组织各专业指挥车根据需要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指挥和通信保障。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济南铁路局等部门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监督指导修复农村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济南供电公司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市市政公用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地震局监测震情,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环保局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相关企业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市水利局、济南黄河河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黄河决堤、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公安消防支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市公安局、武警济南市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市外办、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台办、市侨办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台办、济南海关、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济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市政府动员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市)区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市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13)损失评估。市地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核实地震灾情,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6 县(市)区应急

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迅速查灾报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5.7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定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当我市发生有感地震时,视震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6.1.1 县(市)区政府应急反应

(1)地震主管部门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2)根据上级部门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3)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6.1.2 职能部门应急反应

(1)市地震局在有感地震发生后,迅速确定出地震参数(时间、地点、震级)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适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并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2)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地震发生后社会反应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适时发布地震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并大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6.2 矿震速报

当发生M≥3.0级以上矿震,市地震局在15分钟内完成矿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矿震速报》报市委、市政府,煤矿矿震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非煤矿山矿震抄送市安监局。

6.3 平息地震谣言

当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市地震局视情上报市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谣言发生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市地震局。

6.4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市地震局应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密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6.5 邻近省、市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近省、市,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地震局、国家地震局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下列企事业单位必须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1)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2)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3)矿山、水库、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经营管理或者生产储备单位及其他大型厂矿企业;(4)广播电视、金融、保密、档案、文物等特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各主管部门将地震应急预案汇总后,报同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2 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应按照《济南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8.附录

1.济南市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框图

2.济南市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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