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3〕1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6:50:23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20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十八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1号)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县(市)区域(以下简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区域推进、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保质量的原则,健全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加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县域内公共教育资源配置高位均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

(二)总体目标。到2013年底,章丘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达标验收,长清区、济南高新区实现省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到2014年底,长清区、济南高新区通过省级达标验收,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实现省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到2015年底,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通过省级达标验收。

(三)基本要求。

1.义务教育高标准普及。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100%,小学、初中年巩固率分别达到100%、99.5%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100%,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全部按时入学,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

2.办学条件优质均衡。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整体改善,实现县域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相对均衡。

3.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县域内同类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基本相当,优质教育资源规模不断扩大;逐步解决“大班额”问题,城区、农村超班额班级分别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0%、5%;基于国家课程标准的学生合格率达到较高水平,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二、重点工作

(一)推进规范化建设,实现学校办学条件均衡。

1.优化完善学校规划布局。科学规划县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合理配置各类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发展差距。相关部门在制订城区规划、新城镇建设、旧城改造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时,应优先考虑教育发展需要。要适应城乡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学区,方便学生相对就近入学。

2.规范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认真落实《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市有关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对已完成土地出让并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居住区,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代建教育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城乡建设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居住区教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将“开发单位出资代建教育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教育、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建立联合推进机制,确保居住区教育设施同步配套建设。

3.实施城乡一体化优质教育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实施“优质学校带动战略”,坚持职责共担、资源统筹、全面扶持、共同提高的原则,发挥优质学校辐射带动作用,以优质学校为龙头捆绑带动县域内薄弱学校,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实施一体化管理,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和谐发展。

4.全面提高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水平。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改造和薄弱学校提升改造,解决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提升教育装备应用和教育信息化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及附属生活设施条件,使全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全面改善。

5.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和公办保基本、民办促优质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和监管力度,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发展优质教育资源,探索多种办学形式,合理引导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不断为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完善管理机制,促进干部教师队伍素质均衡。

1.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和城镇学校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合理调整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互补余缺。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执行统一编制标准,教师配备向农村偏远地区倾斜,并保证所有教师具备教师资格。学校要配齐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学科的各类教师,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学历和年龄结构、学科结构基本一致。

2.健全教师激励机制。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及偏远地区中小学教学一线教师倾斜。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优先推荐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教师。对积极参与校际交流和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

3.深化教师交流和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教师交流方式和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县域内教师资源合理流动。凡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学能手等荣誉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均要面向农村或薄弱学校实施跨校交换。每年各县(市)区骨干教师交换人数不低于应交流人数的30%。交换时间为1-3学年。

4.完善干部任职流动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逐步实行校长聘任制、任期制和交流制。校长任职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校级干部(含副校级)在同一学校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届。推行学校校级干部城乡双向交流锻炼制度。

5.加强教师能力建设。强化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教师培训按规定比例核定培训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大力实施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提升工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要求,建立和完善教师师德、师能等科学评价体系,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政策引导,保障学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

1.完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根据城市建设和生源变化情况,对学区合理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指标生和推荐生制度,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及合格证发放管理,努力实现学生入学机会均等化。

2.保障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儿童全部依法按时入学。按照政府负责、公办为主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主要由公办学校吸纳,与当地学生同等享有义务教育权力,并逐步做到就近入学。实施教育关爱工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和保障机制。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提升工程,到2014年,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均达到省定办学标准。

3.健全学生帮扶制度。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失学。关爱、帮助、转化品行有缺点的学生,不得违法违规开除未成年学生,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四)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教学质量均衡提升。

1.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足开好课程。进一步创新课堂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效率。建立和完善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和反馈指导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加强校本教研和培训,推进校际间教研和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城乡间、校际间教育质量均衡提升。

2.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排名,不单纯以升学考试成绩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深入实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活动,规范大课间体育活动开展,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为学生营造生动、活泼、健康发展的良好空间。

3.完善高中阶段招生制度。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政策引导作用,加大评价结果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中的应用程度。自2013年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先考试后报名,为学生提供多次报名选择机会。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全部分配到初中学校。严格招生纪律,继续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努力促进教育均衡、公平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健全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完善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方案。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机制。市编制、发改、城乡建设、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物价、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指导,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二)加大财政投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全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提高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达到省核定比例。

(三)完善监督机制。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和完善对县(市)区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制度,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6397.html

本文关键词: 济南市, 济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