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3〕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
济南市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绿色通道是指在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通过采取部门联动、提前介入、压缩审查审批时限等措施,开辟重大项目建设便捷审批服务渠道,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加快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程。
第三条 下列重大建设项目可进入审批绿色通道:
(一)市重点建设规划委员会从市年度重点项目中选取审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绿色通道制度
第四条 绿色通道以市发改委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为起始环节,至市城乡建设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为终止环节。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重大建设项目服务总窗口,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加盖“绿色通道”专用章,项目进入审批绿色通道。
第六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在公开承诺的办事环节和办结时限基础上,按照“流程最优、效率最高”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内部审查审批环节,简化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实现办理时限平均压缩30%的目标,为重大建设项目从速开工创造条件。
第七条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打破常规办理模式,按照特事特办、超前研究、提前介入、靠前服务的原则,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正式审批手续之前,由市审批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进行串联并联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方便建设单位及时做好各环节衔接准备工作。
第八条 在遵循自愿委托原则的基础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无偿代办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包括项目咨询、材料准备、手续代办等内容的“一条龙”服务。
第九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可将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集中梳理,通过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包括指挥部、工作组、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投融资平台等)提交市重点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由其组织相关部门或报市重点建设规划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开工前,市重点建设规划委员会可根据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审定项目审查审批及开工等重大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组织研究前期各阶段审查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将重大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告知供电、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以及提供重大建设项目配套设施服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跟踪指导,优先考虑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由各区政府(包括园区管理机构、市级投融资平台,下同)引进的需要尽快开工建设但建设单位尚不具备报建主体资格的重大建设项目,由所在区政府牵头与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衔接,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尽快进入绿色通道办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实现快速受理、快速流转、快速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采取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协助办理等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与审批职能部门的沟通,及时提交报建材料,并严格按照审查审批要求进行施工,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未按照审批职能部门审查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影响绿色通道工作开展,造成项目手续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影响重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