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3〕1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号通”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号通”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号通”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7日
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号通”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号通”(以下简称“一号通”),是指对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采取信息化方式,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均使用同一个编号办理,并最大限度实行联合审批的管理模式,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号通行、全程监督,促进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程序化、规范化、高效化。
第三条 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并经法制部门审查确认的审批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一律纳入“一号通”管理。
第四条 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总受理窗口,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登记编码、权利告知、办理反馈的“一窗式”服务。
第五条 凡纳入“一号通”管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窗口以外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任何申报材料(要件)或办理任何审批事项。
第六条 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各审批服务部门均使用全市统一的“一号通”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内部流转、上下联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审批权限等为由,要求建设单位(申请人)往返于市、区之间办理。
第七条 各审批服务部门应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服务事项工作流程、申请材料(要件)、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依据等,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第八条 市、区两级办理同一审批服务事项的流程、申请材料(要件)、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依据应当一致,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调整。
第九条 窗口部门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同一批次要件中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一号通”管理坚持精简高效原则,能够并联审批的事项和环节,全部采取并联审批;确实不能并联的,应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提速提效。
根据各部门审批服务职能及相互关系,“一号通”管理的审批服务中项目立项、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均采取并联审批方式,由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联合踏勘制度。对纳入“一号通”系统审批的项目,凡需要现场踏勘的,由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勘,并按规定时限出具审批意见。无特殊原因,各部门(单位)不得多头、分散踏勘。
第十二条 总受理窗口通过“一号通”管理系统,对各部门窗口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审批服务时限到期前1天,总受理窗口应进行询问和催办;审批服务时限超时时,总受理窗口应进行督办,部门窗口应向总受理窗口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通过“一号通”管理系统,对各部门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审批服务超时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正当理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一号通”运行管理的监督监察。对应进未进审批大厅,擅自设定审批事项、要件及条件,无故超时审批或缺席联合审批的,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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