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3〕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2日
济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整治等工作,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显著下降,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全市矿山数量仍然偏多,规模偏小,多数小型矿山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不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4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到2015年,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开采、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整顿范围
(一)对下列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各类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下列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饰面石材矿山未采用轮锯开采工艺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底前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7.矿山在2013年年底前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8.地下矿山在2013年年底前未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并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且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
9.基建矿山建设期限已满,仍未完成建设任务,未提出延期建设申请以及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未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下列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予以关闭的;
2.到2015年年底前,地下开采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露天开采和其他地下开采矿山不符合各级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地下矿山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和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以及没有与选矿能力相配套的尾矿库或者行之有效的尾矿综合利用措施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重点工作
(一)分批分类实施整顿关闭。根据省有关要求,我市计划关闭矿山47家,其中2013年关闭12家,2014年关闭12家,2015年关闭23家。符合关闭条件的市属、县(市)区属矿山,分别由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对需实施整改的矿山,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督促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整顿关闭。
(二)整合优化矿山资源。对确有资源但生产规模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的地下矿山,在符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鼓励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淘汰落后,提升规模,发挥大矿安全资金投入有保障、安全管理专业化优势,推进矿山生产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
(三)落实关闭矿山整顿措施。对关闭矿山,要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地下矿山),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露天矿山);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妥善安排关闭矿山从业人员。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3月31日前)。将本方案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有关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明确立即取缔、限期关闭和限期整改三类重点整顿矿山名单,并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深入动员,全面部署相关整顿工作。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方案开展整顿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及时反馈和解决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有关县(市)区开展矿山整顿工作情况实施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有关县(市)区政府对矿山整顿工作组织检查验收,认真总结有关情况,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县(市)区开展矿山整顿工作情况实施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2013-2015年矿山整顿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具体负责人。同时,要督促符合关闭条件的矿山制定关闭计划和相关措施。
(二)实施联合执法。各级要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整顿关闭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整顿关闭到位。市和县(市)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支持配合,有效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致使未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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