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2〕4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济南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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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济南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济南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济南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市卫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病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地方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我市作为省内地方病流行地市之一,具有病区分布广,病情重,受危害人口多的特点。全市10个县(市)区均不同程度存在地方病的致病因素,主要地方病有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和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等,受威胁人口约600万人。我市缺碘地区与高碘地区并存,全市10个县(市)区均属于碘缺乏地区,其中,商河县的7个乡镇被划定为高碘地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主要分布在章丘市、历城区、商河县、长清区和平阴县5个县(市)区。

多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地方病防治政策、措施,地方病严重流行趋势得到有效控制,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自1975年开始,我市对碘缺乏病区乡镇供应加碘食盐,1995年全市实现了全民碘盐供应。同时,全面实行碘盐供应许可证制度,加强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加大查缉非碘盐力度,加强碘盐和碘缺乏病监测工作。2000年6月,我市通过国家考核验收,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目标;2010年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在高碘地区,基本落实了停止供应碘盐、改供无碘食盐的措施。此外,基本完成了已知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改水率累计达到99.23%;病区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2011年,我市顺利通过了《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

由于自然地理环境无法改变,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仍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仍有个别病区村尚未彻底完成改水工程,已建改水工程管理和水质监测工作也需加强和完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地方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在现有防治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制度,健全长效机制,落实防治措施,有效避免病情反弹和流行。

二、指导思想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因地制宜、科学防治,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巩固发展现有防治成果,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15年,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综合防控体系,不断加强各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装备设备和能力建设,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2.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巩固10个碘缺乏县(市)区消除碘缺乏病成果,碘盐覆盖率和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保持在90%以上。有效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碘缺乏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危害。全面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地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继续实施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供应无碘食盐的防治措施,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5%以上的改水工程运行良好,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卫生标准。

(3)显著提高病区群众的防治知识知晓率。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确保病区小学生和家庭主妇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防治监测和病情研判。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做好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等重点地方病的碘盐、水氟和病情监测,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监测信息指导防治工作,逐步实现防治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和研判,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市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控策略、制定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和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1.碘缺乏病防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同时做好食用盐含量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对高危人群及时采取应急补碘措施,加强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督和监测,并合理设置无碘食盐销售网点,方便不宜食用碘盐的人群购买。

2.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防治。在高碘地区继续采取供应无碘食盐措施,加强病情监测和人群碘营养状况评估,及时调整干预策略,在高碘病区循序实施改水降碘措施。

3.地方性氟中毒防治。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项目,落实以改水降氟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完成改水降氟工程建设。加强已建成改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工作,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对中、重症氟骨症患者,以药物缓解临床症状为主,或应用抗氟剂及中草(成)药治疗。

(三)全面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坚持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的公益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以教育为先导不断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根据不同病区、不同人群地方病防治工作实际,主动探索、及时调整健康教育和防病宣传手段,进一步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防护能力,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预防和减少地方病危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地方病防治工作合力。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及时将水质监测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促进水质改善工作。

发改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工作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水利部门要定期将病区改水的相关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确保改水效果,保证正常供水。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列入市重点扶贫范围。对列入重点扶贫范围内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病人的畸残康复。

盐业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确保生产供应合格碘盐。

质监、工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加强碘盐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违法行为。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防治工作需要,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承担的防治任务,科学合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地方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政策法规,不断提升防治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依法保障各项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五)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装备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地方病防治人员的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确保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工作需求。

(六)加强科研与交流合作。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防治科研相结合的方针,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科研经费的支持,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项目,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地方病防治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不断提升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五、督导评估

市卫生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对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要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县(市)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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