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2〕4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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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45号





JNCR-2012-00200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公正分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申请范围。申请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须为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下列家庭或人员: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的家庭和年满25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非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由单位购买团体商业保险的外来务工家庭,以及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与单位签定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外来单身职工;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认定的引进人才。

(二)住房困难标准。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年满25周岁的单身人员和非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外来务工家庭、外来单身职工以及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标准为在市内六区无住房。

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认定为有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已享受43平方米拆迁保障政策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分配标准

引进人才和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或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配置二室户住房;家庭成员2人(含)以下和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单身人员,配置一室户住房;外来单身职工住房配置为多人合租,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租赁期限

申请单位或申请家庭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1次最长5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申请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应根据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引进人才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由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四、租金标准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其他申请人及家庭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

五、其他事项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通过本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配置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和单身人员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驻济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等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为其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困难职工,具体申请条件参照本通知自行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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