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1〕4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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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目前,我市有近33万残疾人,是一个最需要社会保障、服务和关爱的特殊困难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近年来,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距较大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务求实效,推动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指导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协调发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分类指导,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服务。

(三)目标任务。到2013年,建立起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的基本框架,使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到2018年,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障。积极推进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残疾人参保、参合实现全覆盖。落实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特惠待遇。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时,要充分考虑残疾职工的医疗需求。将贫困精神残疾人普通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报销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基本养老保障。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政策规定要求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从55岁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三)基本生活保障。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逐步建立按残疾等级实施分类救助的生活补贴制度。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残疾人救助纳入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加大残疾人捐助便利店建设力度,完善残疾人多元化救助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扶贫解困保障。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巩固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加快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坚持“公司+农户”等产业化扶贫模式,帮扶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要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培训范围。

(五)合法权益保障。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为主导,以有关部门、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制,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残疾人维权岗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机制,及时解决残疾人反映的问题。加大残疾人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全面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残疾人能力

(一)康复服务。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健全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康复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市、县级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并规范建设标准,市级不少于10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5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切实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规划建设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中心,开展智障、脑瘫、孤独症和听力语言等儿童康复训练。在市和县(市)区级医院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立康复科(室),积极发挥对城乡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中心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康复站(室)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坚持“救早、救小”原则,重点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逐步提高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的补助标准。对在社区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及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到2015年,健全完善县(市)区级智力、精神、视力、听力、肢体5类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制定并全面落实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等专业康复机构标准及各类康复技术标准,建立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将各级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全市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每年为每个基层康复站及特殊教育学校培训至少1名康复专业人员。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人员,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到2015年,依托驻济高校建设2处市级康复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在各级康复机构按要求配备康复指导医生、康复服务员、康复协调员,建设技术水平高、综合素质强、工作效率高的康复人才队伍。

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建立综合性、社会化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加快建立市残疾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测;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出生缺陷3级预防措施,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逐步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阳性病例干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残疾发生。建立健全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二)教育培训服务。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适当提高生活费标准,对偏远农村地区贫困残疾学生发放交通费补助,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着力解决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脑瘫、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保障问题。加快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费接受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服务等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班)基本办学标准,加大公用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按规定执行特殊教育工作者岗位津贴标准,落实手语翻译教师和翻译干部特教津贴政策。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随班就读的支持保障体系。

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计划,鼓励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培训机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等,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三)就业创业服务。认真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扶持,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落实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规定。

将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范发展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服务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四)托养服务。建立健全以市及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护理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为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安全保护等服务。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对向精神、智力和其它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残联商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和自然增长机制。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和居家护理社会组织的资助和服务质量监督,加快托养专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依托社区“我的兄弟姐妹阳光家园”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以基础性康复服务为主,根据残疾人个性化需求,委托专门护理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中心村)康复站的康复医生,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以家庭为依托,以康复护理、心理疏导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居家护理服务体系。

(五)文化体育服务。我市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残疾人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配备一定数量的适合残疾人阅读的图书、音像制品等。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电台、电视台积极创造条件,播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每两年举办1次市级残疾人文化作品展。

鼓励残疾人广泛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每两年举办1次市级残疾人专项或综合运动会,各县(市)区也要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级特殊教育学校要组织适合体育锻炼的残疾人定期开展体育活动。加强残疾人体育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残疾人体育训练体系和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培训、选拔、训练等激励机制。积极参加国际、全国和全省的残疾人体育赛事。积极开展残疾人文艺活动,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文艺专业队伍建设。教育、文化、残联等部门在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残疾人组织、特殊教育学校、社会残疾人服务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建立残疾人特殊艺术培训基地或活动中心,开展适合残疾人的文艺活动。每两年举办1次市级残疾人文艺演出。加强“我的兄弟姐妹”艺术团建设,健全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的选拔、培养、训练和演出的机制,鼓励社会专业艺术团体创作和演出反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艺术作品。积极参加全国和省级残疾人文艺汇演。

(六)无障碍服务。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改善残疾人生活环境。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省、市有关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居民社区等场所和设施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建立完善无障碍建设责任制和奖惩机制,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维护、监督和管理。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无障碍措施,12345、110、119、120等公共服务平台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手语、字幕等无障碍信息,方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七)加强服务设施建设。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等专业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切实提高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新建和改造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综合服务设施时,同步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和活动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或开展活动。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全面提高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的管理运营水平、专业级别和服务能力。

四、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项目,列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范围。要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考核监督,确保“两个体系”建设的扎实推进。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重大事项,扎实协调推进。要发挥基层组织在“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完善法规政策。加快制订保障我市残疾人权益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认真落实《济南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加强残疾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等保障措施,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康复服务、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文化体育、权益保障、托养服务、扶贫解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机构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为辅,多渠道筹集、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残疾人事业投入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切实满足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资金投入,拓展购买社会化服务领域,拓宽残疾人特需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大福彩公益金、体彩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团体的作用,完善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多元化筹资机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各类残疾人服务业。认真执行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制度,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监管使用力度,确保收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充分发挥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扶残助残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将志愿者助残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做好助残志愿者的注册登记、培训及考核工作,实施“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健全助残志愿者组织网络,完善志愿助残工作长效机制。

(五)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发挥残联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支持残联依法参与残疾人事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将基层残疾人专职干事岗位补贴(误工补贴)、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好“一专两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和村(居)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完善残疾人事业公益性岗位,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六)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和工作指导。“两个体系”理论研究是“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要积极组织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及社会力量,认真调查研究“两个体系”建设的重点课题,形成一批系统化、专业化的理论成果,进一步充实丰富“我的兄弟姐妹”残疾人事业主题品牌的内涵,为“两个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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