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1〕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清理化解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县(市)区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予以支持帮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办公室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市医改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情况,市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化解。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加大对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结合上级财政补助政策对各县(市)区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实施步骤
(一)清理核实债务(2011年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备案。各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清理核实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形成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监督,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清理结果确定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卫生局等审核。
(二)实施债务认定(2011年12月31日前)。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对县(市)区上报的债务进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各方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三)协议偿还债务(2012年1月1月起2年左右时间内)。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市、县两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四)组织实施考核(2014年1月前后)。各县(市)区认真组织自查自验,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写出验收申请报告,报送市医改办。市医改办会同市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组织实施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问题直接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债务清理、核实及化解工作负总责,对有关债务化解文件及数据审定签字后上报,并承担债务数据真实性、偿债资金安全性等相应责任。
(二)落实经费投入,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1〕26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严格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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