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2011年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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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2011年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国税局《关于2011年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2011年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监察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工作健康、均衡、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11年教育工作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9号)精神,现就2011年教育工作综合督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导内容

(一)组织领导。主要是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情况,2009年综合督导和2010年专项督导发现的有关教育经费、职业教育和体育卫生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教师队伍。主要是教师配备、教师均衡、教师培训、教师待遇等情况。

(三)职业教育。主要是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职业技能大赛、毕业生就业率等情况。

(四)办学行为。主要是课程实施、办学常规、义务教育巩固率等情况。

(五)办学条件。主要是仪器图书配备、计算机配备、学校安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等情况。

(六)经费投入。主要是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中小学公用经费、两项教育附加、学生资助等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督导方式。2011年综合督导采取集中督导与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多数指标采取集中督导方式,并运用验证法与定性、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课程实施”指标采取对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式,“办学常规”指标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此两项指标在2月21日市复评督导前完成。

(二)结果公示。坚持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在对各县(市)、区自评结果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定性评价和量化计分,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向各县(市)、区公示,进一步核实、明确评价的依据后,统一汇总、公布,确保督导评估结果准确、公正。

三、时间安排

(一)各县(市)区自评阶段(1月25日前)。各县(市)、区填写评估表册,组建督导档案,撰写自评报告,并于1月25日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市对县(市)区复评阶段(2月21日至3月2日)。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组成督导评估小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复评检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反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全市综合评估意见。

(三)市级自评阶段(3月3日至3月20日)。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成自评小组,进行市级自评,撰写市自评报告及综合督导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迎接省督导检查阶段(4月上中旬)。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省政府2011年教育工作综合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综合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行为,严格按规定实施督导评估。要强化自评人员的培训,明确评估任务和工作纪律,掌握评估标准和方法。督导评估意见要全面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自评结果不实等现象。要进一步健全督导评估结果的汇总、反馈、公示公布和跟踪督查等制度,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督导评估结果的真实性,为改进教育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对2009年综合督导、2010年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查,发布整改情况通报,切实在省综合督导前将相关问题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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