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字〔2018〕8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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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79号)精神,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邢政发〔201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改革部署,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市以下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在高质量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省改革要求。准确把握省改革政策意图,按照省改革部署,从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需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着手,合理制定保障标准,清晰划分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中央、省明确规定保障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执行中央、省规定标准。对于暂未明确标准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财力水平确定保障标准。

清晰划分支出责任。充分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普惠性,保持各级支出责任基本不变,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明确市与县(市、区)的分担比例。

同步推进县级改革。发挥县级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合理界定县级与实行分税制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确保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二、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

根据中央和省改革精神,将已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的18项,确定为市与县(市、区)的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省财政直管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与直管县按6:3:1分担;市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市与市管县按6:2:1:1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中央、省、市与市辖区按6:1.5:1.5:1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免费提供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执行省级补助标准,使用省级资金落实。市、县制定免费提供市、县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县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待中央确定国家基础标准后,再分档确定补助标准。直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与直管县按5:3:2分担;市管县及市辖区所需经费,中央、省、市与市管县(区)按5:2:1:2分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所需经费使用中央资金落实,地方试点所需经费,中央、省与试点县按5:3:2分担。

(二)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直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与直管县按6:2:2分担;市管县及市辖区所需经费,中央、省、市与市管县(区)按6:1:1:2分担;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执行省制定的标准,直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与直管县按6:2:2分担;市管县及市辖区所需经费,中央、省、市与市管县(区)按6:1:1:2分担;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平均资助标准,直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与直管县按6:2:2分担;市管县及市辖区所需经费,中央、省、市与市管县(区)按6:1:1:2分担;市本级所属高中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执行中央核定河北省补助标准,直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与直管县按6:3:1分担;市管县及市辖区所需经费,中央、省、市与市管县(区)按6:2:1:1分担。市本级所属高中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保障标准。直管县所需经费,执行省确定的分担比例。市管县及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级统筹上级资金,主要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执行在国家基础标准上提高后的省级标准,其中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提高标准部分,省与直管县按15∶5分担,省、市与市管县(区)按15:2.5:2.5分担。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直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与直管县按6:2:2分担;市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市与市管县按6:1.2:0.8: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中央、市与市辖区按6:2:2分担。

12.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补贴执行省级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后,直管县所需经费,省与直管县按9∶1分担;市管县所需经费,省、市与市管县按8:1:1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市与市辖区按5:5分担。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直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与直管县按6:2:2分担;市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与市管县按6:2: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中央、市与市辖区按6:2:2分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直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与直管县按6:2:2分担;市管县所需经费,中央、省与市管县按6:2: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中央、市与市辖区按6:2:2分担。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省级制定保障标准,直管县所需经费,执行省确定的分担比例。市管县及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级统筹上级资金,主要依据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16.受灾人员救助。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直管县所需经费,省与直管县按7∶3分担;市管县所需经费,省、市与市管县按4:3:3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市与市辖区按5:5分担。

17.残疾人服务。省级制定补助标准,直管县所需经费,执行省确定的分担比例。市管县及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级统筹上级资金,按照保障对象人数确定分担比例。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根据省级测算补助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直管县所需经费,执行省确定的分担比例。市管县及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级统筹上级资金,主要依据财力情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分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引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县级要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增强乡镇财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二)明确管理职责。市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市、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市以下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市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市级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完善转移支付。市级财政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省改革要求,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中央和省、市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县(市、区)财政要比照上级做法,相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严格责任落实。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

(五)推进数据共享。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用,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

(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邢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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