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字〔2018〕108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8〕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邢台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实《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维护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邢台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和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简单直观,宜粗不宜细,便于目前管理和兼顾未来发展要求,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科学划定邢台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邢台市声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
本方案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划与现状相结合。区划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
(二)便于管理、促进治理。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功能区可实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五)《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
(六)《邢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七)《邢台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八)《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邢台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依据《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确定,规划面积269平方公里。
五、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可划分为5类功能区,其中: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六、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见表1。
表1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00-22:00,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00-次日6:00。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因邢台市中心城区内无符合0类声环境功能区条件的区域,此次不作0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1-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如下。
表2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表3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表4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表5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八、其他说明
(一)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规划交通干线建成前执行2类标准;在建、己批建或规划己确定的交通干线,按交通干线性质,确定其周边区域执行相应功能区类别。
(三)未建成的规划区按其规划性质、声环境质量现状,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四)邢台钢铁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搬迁前执行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中央生态公园所在区域原则上执行1类区标准限值要求,区域内工业企业执行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邢台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政字〔1995〕38号)同时废止。
附件:邢台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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