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字〔2018〕81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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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2月20日印发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函〔2016〕43号)和2017年10月18日印发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邢政办函〔2017〕29号)同时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邢台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邢气领〔2018〕5号)《邢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邢政发〔2018〕17号)《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邢台市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科学统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绩效分类,科学管理。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

科学制定差异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信息发布组和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体育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邢台供电公司、邢台日报社、邢台广播电视台、广电网络集团邢台分公司、各通信公司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等(主要职责见附件1)。

办公室下设专家组、监测预报组、信息发布组及督导检查组四个专项工作组。

1.专家组。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监测预报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监测与应急科、市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气象中心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信息发布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支队、环境信息中心组成。负责启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报批工作,拟定并发布启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

4.督导检查组。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环境气象中心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环境保护局监测与应急科依据市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气象中心报送的有关信息和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市环境监控中心会同市环境气象中心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1天(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全市预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由监测预报组拟制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报告。信息发布组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同意后,拟定启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通知并在2小时内发布。其中,黄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批准,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批准。

全省或区域预警。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预警建议时,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区域预警通知后,按全市预警的发布程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呈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2小时内发布预警通知。

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可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领导请示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措施等。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2.预警降级和解除。

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进行会商,并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接到省有关部门解除预警的通知时,可以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

城市预警解除信息,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区域预警解除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按照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特殊情况下,按省大气办另行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执行。

五、应急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按预警公告明确的时间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全省或区域预警时,我市预计大气污染程度将超过全省或区域预警级别时,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全省或区域预警级别时,按接到预警级别响应。

(三)应急响应减排比例。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四)应急响应普遍措施。

根据《邢台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普遍实施以下应急减排措施:

1.差异化错峰生产。

根据《邢台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碳素、医药(农药)等行业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差异化错峰生产企业清单。

2.非错峰生产期间。

在非错峰生产期间,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碳素、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仍需参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优先管控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进行管控;对绩效评价靠后、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生产工序或生产线,采取停限产措施,实施差异化应急响应。

3.轮流停产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于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企业,以及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产的化学品制造行业(不含水性涂料、油墨、胶黏剂企业)、涂料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工序、印刷行业(塑料软包装、印铁、制罐企业)、水泥行业(指未纳入错峰生产及协同处置废物的企业)等企业,采取分批实施轮流停产方式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4.错峰运输措施。

对钢铁、焦化、电力、玻璃、水泥、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运输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以及发布预警前已经启动的运输车辆除外)。

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

5.机动车限行措施。

秋冬季,在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围合区域内(包含上述四条道路),周一至周五每日7:00至20:00限行2个车牌号,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6.通用减排措施。

在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对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确有必要进出的,经市大气办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核发市区通行证后可按规定路线、时段行驶;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湿扫等清洁频次,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主城区和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临时性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时,所采取的减排措施不能满足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应临时安排未执行错峰生产、轮流停产的企业,进一步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应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项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降低排放限值,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五)分级响应措施。

在实施普遍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启动预警级别不同,分别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纯电动车辆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严格执行《邢台市2018-2019年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②对国省干线环城路及进出市口公路一天清扫2遍,在非冰冻期进行洒水作业3遍。对城市道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3次以上机扫、湿扫等清洁频次。

③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

④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

⑤加强施工工地洒水抑尘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2次以上洒水频次。

⑥机动车管控措施。市主城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道路及合围区域)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市主城区内、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禁止2006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⑥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纯电动车辆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严格执行《邢台市2018-2019年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②对国省干线环城公路及进出市口公路一天清扫2遍,非冰冻期进行洒水作业3遍。对城市道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4次以上机扫、湿扫等清洁频次。

③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

④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

⑤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

⑥加强施工工地洒水抑尘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3次以上洒水频次。

⑦除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殡葬车及新能源汽车外,市主城区对机动车实行2个车牌尾号一组(机动车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规则与北京保持一致。限行区域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围合区域(含上述道路)。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外地牌照车辆与本地车辆同样受限行限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禁止2006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⑧钢铁、焦化、电力、玻璃、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产品机动车运输限制在50%以内。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室内学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⑤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⑥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纯电动车辆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严格执行《邢台市2018-2019年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②对国省干线环城公路及进出市口公路一天清扫2遍,非冰冻期进行洒水作业3遍。对城市道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5次以上机扫、湿扫等清洁频次。

③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

④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

⑤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

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抑尘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4次以上洒水频次。

⑦除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殡葬车及新能源汽车外,市主城区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区域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围合区域(含上述道路),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外地牌照车辆与本地车辆同样受限行限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禁止2006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⑧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⑨钢铁、焦化、电力、玻璃、水泥、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停止原材料和产品机动车运输。

4.激励措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在财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5.补充说明。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和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当接到全省或区域应急响应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在城区内通过电子警察和现场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除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殡葬及新能源汽车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机动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修订和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电力企业限产由市发展改革委、邢台供电公司按照省电力部门统一部署实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市大气办作出书面说明,经市大气办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

对已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异地搬迁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经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建设局联合验收并取得绿色生产标识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可不予停产、限产。

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六、保障措施

(一)责任落实。

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区域及全省预警条件下全市的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组织相关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七、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1日内,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按职责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5日内,督导检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每年4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函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县(市、区)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对工作。市政府授权市大气办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核准并向社会发布免于停产、限产企业名单。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六)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等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十、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应急操作方案,通过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专家评审后,向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及市大气办备案;其他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现场核定后,向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培训、演练和向社会公开等内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表

2.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3.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通讯录

4.邢台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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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邢台市, 邢政办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