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字〔2018〕67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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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邢台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邢台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邢发〔2016〕4号)部署,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分工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级统一组织,由市县具体实施,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我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

(二)绩效相关,目标导向。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环节以结果运用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以绩效目标为主线,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强化有关部门的支出责任。

(三)全程管理,重点突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突出重点,建立和完善绩效目标设定、审核、批复机制。

(四)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作用,提高扶贫项目资金预算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

各县(市、区)统筹整合后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按资金新的使用单位确定绩效管理主体。

第二章绩效目标指标设定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设定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进行。市、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省和本地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分项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预算编制流程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

第六条绩效目标的设定是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的,其扶贫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预算项目库和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资金。

第七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脱贫攻坚规划,要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相匹配,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八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指标、绩效标准的设定要求:

(一)相关性。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标准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相互可比。

(四)系统性。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简洁性(经济性)。指标设定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避免选取不能获取数据或者获取数据难度太高,以及绩效标准难以确定的指标。

(六)可操作性。定量指标应同时列明相应的计算公式,定性指标内涵应清晰可考。

第九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内容:

(一)预期产出。是指扶贫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目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指标的设定内容: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是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具体设定内容为: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认可程度的指标,包括抽样调查结果、统计调查结果等。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设定程序:

(一)市、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省和本地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编报并正式提交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并对绩效目标指标的设定依据、设定理由等逐项作出说明。

(二)资金使用单位设定绩效目标指标。申请扶贫项目资金的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指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上级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指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三)有关部门设定绩效目标指标。有关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指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指标,提交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指标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市脱贫工作重点部署,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分项制定绩效目标设定规范和目标指标参考体系,指导县(市、区)做好绩效目标指标设定工作。

第三章绩效目标指标审核

第十三条市、县应成立绩效目标指标审核工作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加,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脱贫目标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具有合理性和可衡量性。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参照最近年度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指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指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指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扶贫目标如期实现。是否参照最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综合考虑支出绩效。

第十五条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第四章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六条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至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七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绩效目标调整的理由、调整的事项,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包括上级增加补助、本级调整预算安排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级财政、扶贫部门备案。县级有关部门应将批复的分管行业、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批复和所辖县(市、区)汇总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应将本级批复和所辖县(市、区)汇总的分管行业、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级有关部门应对下级报送备案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下级部门并督导予以纠正。

第五章绩效执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市、县有关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

第二十三条绩效监控是指有关部门根据财政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部门、单位自行监控,财政部门重点监控,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系统动态监控等方式,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用款申请、支付、清算、核算及决算过程,及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防范和控制财政资金支付风险、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用款计划情况。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名称、资金数额、绩效目标指标等,准确编报单位用款计划。

(二)财政资金支付情况。预算执行中是否按照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支付资金。

(三)编报部门决算草案情况。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列明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监控的方式:

(一)部门、单位自行监控。市、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规定,对照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的执行过程、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掌握扶贫项目资金进展、资金使用和有关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要建立绩效目标指标定期分析制度,认真分析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促进绩效目标实现。定期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市、县财政部门在部门、单位自行监控的基础上,依据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和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跟踪监控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发现扶贫项目资金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暂缓拨付或调整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扶贫项目资金。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且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按照规定程序和绩效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三)信息系统动态监控。依托中央、省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执行监控系统,市、县资金使用单位要及时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时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处理解决。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扶贫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扶贫项目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所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的程度及效果。

(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总成本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计算投入产出比的方法。

(四)综合指数评价法。是指把各项绩效指标的实际水平,对照评价标准值,分别计算各项指标评价得分,再按照设定的各项指标权数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县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和形式,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二)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抽查结果应报本级政府、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三)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七章考核问责

第三十三条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县(市、区)扶贫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追责。

第三十五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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