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发〔2018〕2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邢政办发〔2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2018年1月1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4月27日印发的《邢台市地震应急预案》(邢政办〔2013〕2号)同时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邢台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自动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省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区)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根据地震应急的需求,及时向省政府申请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二、组织体系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支持灾区所在县(市、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主要领导。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邢台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建设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外办、市台办、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邢台无线电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邢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团市委、邢台供电公司、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武警邢台支队、邢台广播电视台、邢台日报社、邢台广电网络公司、邢台火车站、邢台高铁站、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移动邢台分公司、联通邢台分公司、电信邢台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市科技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邢台军分区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军队系统日常协调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部署抗震救灾任务;协调地震救援、医疗卫生、工程抢险等队伍;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灾民疏散安置;开展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调查;组织召开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协调救灾援助工作;确定抗震救灾过程中其他重大决策。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分工。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抗震救灾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工作组工作方案。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灾组。
牵头部门:邢台军分区
参加部门: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安全监管局、武警邢台支队等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参加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市人防办、团市委等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参加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武警邢台支队、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后送;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邢台广电网络公司、邢台火车站、邢台高铁站、邢台供电公司、移动邢台分公司、联通邢台分公司、电信邢台分公司等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组织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参加部门: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等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于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参加部门:市教育局、市司法局、武警邢台支队等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财、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参加部门:市外办、市台办、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8)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
牵头部门:市外办、市科技局
参加部门:市商务局等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科技局
参加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等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参加部门:市政府应急办、市外办、市台办、市民政局、邢台广播电视台、邢台广电网络公司、邢台日报社、市旅游发展委、市科技局等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二)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三、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条件:我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条件:我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条件:我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
初判条件:我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重大影响的地震。
(二)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的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灾区需求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监测报告
(一)地震监测预报。
市科技局负责收集、分析全市地震观测数据和宏观地震前兆异常信息,做好震前趋势判定。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充分发挥地震监测台站和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点的作用,积极通过有效手段对地震进行预判。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采取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
(二)震情速报。
1.我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市科技局要迅速了解震区震感情况,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震情简报;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书面上报震情调查情况,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2.我市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市科技局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震情简报;市科技局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赶赴震中开展灾情调查,调查结果随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本行业灾情调查,随时将了解掌握的灾情信息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后2小时内市科技局根据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数据计算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结果,为抗震救灾决策提供参考;震后24小时内市科技局形成初步灾情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根据灾情进展每24小时上报一次。
五、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是指震后在抗震救灾指挥部尚未下达救灾指令之前,有关单位自行开展的救援准备和应急处置行动。
(一)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后,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开展震情、民情调查,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报送市科技局、市民政局等市有关部门。
市科技局第一时间派出现场工作队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形成科学、详实的调查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
(二)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开展自救互救,争取时间抢救生命,并及时将灾情信息上报市政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预案职责分工自动开展救灾队伍、物资、设备、车辆的调拨,以最短的时间做好救援准备工作。消防、武警、军分区、驻邢部队、民政、商务、卫生等部门立即组织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运往灾区。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燃气、石油等生命线工程管理部门应立即检查工程设施受损情况,及时修复。各单位优先为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提供各方面保障。市科技局震后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快速了解灾情,及时、准确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
六、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1.应急启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科技局要迅速将震情要素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条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Ⅱ级、Ⅲ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2.灾情报送。
受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时调查了解本地区受灾损失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政府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信息上报省政府。
3.指挥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任务,制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协调各类地震灾害救援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生命线工程恢复、灾民安置等工作;协调社会救援力量,进行救灾物资配发;对重点目标、场所、设施采取临时管控措施;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4.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人员搜救。
邢台军分区、武警邢台支队、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立即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抢险救援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协调驻邢现役部队其他力量,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紧急调集大型工程机械配合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
市卫生计生委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外援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工作。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的医疗器械和药品。
(3)灾民安置。
市民政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教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通过市红十字会呼吁社会提供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4)应急通信。
通信运营单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邢台无线电管理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市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运输。
市交通运输局、邢台火车站、邢台高铁站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机场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邢台供电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
市科技局加强震情监视,配合省地震局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进行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病毒细菌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
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尾矿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9)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邢台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社会动员。
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1)涉外事务。
市外办、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市外办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市外办、市委宣传部、邢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相关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2)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邢台广播电视台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发展情况,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虚假信息等,维护社会稳定。
(13)损失评估。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4)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应急期结束。
(15)恢复生产。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二) 一般地震灾害。
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本地抗震救灾工作。
1.应急启动。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科技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条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及时将灾情上报省政府,同时报送省地震局。
2.灾情收集与报送。
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市科技局、市民政局等部门,通报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市有关部门及时收集行业灾情信息、社会舆情等信息,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组织救灾。
根据灾情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救援力量;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视情况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4.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
市科技局赶赴地震现场,配合省地震局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邢台广播电视台等部门适时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
市民政局、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应急结束。
在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灾区所在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应急期结束。
(5)恢复生产。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地区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物资,落实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经营。
(三)其他地震事件响应。
1.有感地震。
(1)市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有感地震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市科技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并通报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处置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
(2)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必要时,请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2.地震谣传。
地震谣传是指个人或组织编造地震事件并向社会散布的行为。我市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相关县(市、区)政府须及时将地震谣传影响报告市政府和市科技局。市政府督导相关县(市、区)政府做好官方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辟谣。市科技局、市公安局派出专家分析、调查谣传起因,通过技术手段协助当地政府平息谣传,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科技局应当部署和加强应急值守、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应急准备等工作,保障活动期间地震安全。
七、后期处置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八、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1.市有关部门、驻邢解放军、武警部队、县(市、区)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2.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二)指挥平台保障。
市科技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与相关重点部门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成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情分析、灾害损失预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三)物资与资金保障。
1.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市财政局保障市政府抗震救灾所需经费,如达到省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可向省财政申请支持。
(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城区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五)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的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邢台广电网络公司完善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邢台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邢台火车站、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地震主管部门以及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会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开展军地联合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九、附则
(一)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科技局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应急办、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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