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字〔2017〕6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4:41:11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

邢政办字〔201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土地供给,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占补平衡、节约用地问题,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2017〕—45),制定本意见:

一、成立领导组织

为加强对全市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领导,成立邢台市推进投资和项目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工信、房管、建设、安监、维稳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市推进投资和项目建设用地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优先保障原则。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医疗、教育、文化等新兴产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主城区和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物流园区(商贸物流综合聚集区)重大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原则。项目用地要符合或高于国家、省发布的现行用地控制标准,重点安排占地面积小、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就业带动强、亩均产出高、财税贡献大、环境污染少的项目用地。

(三)应保尽保原则。通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保障用地需求。

三、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改进计划管理方式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调整完善过程中,及时将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扶贫搬迁、环境保护等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改进计划管理方式。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由市、县先行保障,批后从省级奖励中解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放开使用,用完为止。

四、拓展补充耕地途径,实现占补平衡

(一)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构建市域统筹调节、县域自求平衡的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将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充分利用各种耕地后备资源,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产生的新增耕地,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补充耕地,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据规划投资或者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补充耕地。

(三)完善占补平衡实现方式。按需求完成补充耕地数量,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可通过市域内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的耕地质量补足。优先满足省、市重点项目用地占补平衡需求,市级重点项目,各县(市、区)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从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中调剂使用。为提高土地开发者的积极性,制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指导价格。在统筹保障省、市重点项目落地的同时,积极探索占补平衡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内市场化调剂途径,逐步实现指标市场化配置。

五、扩大有偿使用范围,实施多种方式供应

(一)实行租让综合供地。除房地产外,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的,拟定供地方案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规划、投资、产业等部门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期和出让期,约定租金和出让金;在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

(二)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积极盘活存量用地,保障用地需求

(一)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将布局散乱、利用粗放、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特别是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老工业区等,纳入再开发范围。允许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用地进行成片开发。

(二)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改造开发。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七、推进土地综合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一)推进工业产业项目进园区发展。新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开发区、园区,集中布局。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

(二)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八、促进项目合法用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一)规范不动产登记。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强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加快存量登记数据整合,强化信息平台应用,优化登记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登记效率。充分利用现有不动产登记大厅,推动设立集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于一体的综合受理窗口,制定并公布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实行并联办理,有效缩短办理时限。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模式,逐步推出一站式办理、同城通办、上门办理、延时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等多种服务措施,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惠民。

(二)依法依规用地。加强对项目的统筹规划,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批准或者强令项目开工。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开展违法用地整改工作,彻底消除违法状态,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清理违法占地专项行动部署,确保2017年底实现“清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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